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已全国联网!
时间: 2024-05-10 04:36:15 | 作者: 组织建设
“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年多试运行,目前已基本完成与各地数据对接(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相关证书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全国联网),于2018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
2、全国联网:系统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3、证书全国通用: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根据住建部人事司“建人才函〔2018〕42号”文的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及证书包括: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指: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活动,并通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考核合格后的生产操作人员。
“培训”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参加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等级所应具备的职业技能应知、应会培训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法律和法规培训等。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指: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活动,并通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考核合格后的生产操作人员。
“培训”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参加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等级所应具备的职业技能应知、应会培训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法律和法规培训等。
根据2017年9月人社部公布的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有81项,由住建部门负责实施的有以下几项:
住建部在通知中明确了,“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地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也就是说,持有全国统一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流动到哪个省份、都不允许再进行相同岗位的重复考试、重复发证,不能搞地区壁垒。以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为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规定:
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评价。
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系统内,经各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证书实现全国联网。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能很快查出已登记在案的证书信息,对于假证,分分钟就能查出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保留了八大员等要求。例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年多试运行,目前已基本完成与各地培训管理信息数据对接,有关数据按要求与我部相关业务司局的工作系统实现共享。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18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已建成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3个模块,登录网址为: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我部人事司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指导各地做好培训管理数据上传、报送、使用等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32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培训管理数据备份管理和报送等工作,确保联网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填写《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联系人报名表》,于2018年12月14日前报送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并发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