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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荒岛上建训练基地致林地严重毁坏法院判了!

时间: 2024-01-20 04:08:38 |   作者: 组织建设

  44岁的王某是浙江某民间救援队的负责人,主要负责钱塘江的救援工作和省防汛抢险工作,队内有500多名成员。

  为了更好地开展训练,王某一直想着给队员们找个专门的训练基地。在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他发现了位于海盐县澉浦镇的小巫子山岛。这是一座无居民海岛,有较好的模拟训练场地,正好可以开发用作训练基地。

  从2016年起,该救援队的成员开始在小巫子山岛上训练,而对于开发训练基地的念头,王某始终没打消。2019年起,王某开始找人询问此岛的归属,然而经过多方询问,对于小巫子山岛的归属及是不是能够作为训练基地的问题始终没得到确认。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在尚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下,王某擅自安排挖机到岛上进行土地平整,他打算在岛上建一个100米*30米大小的长方形操场,给队员们用来进行救援训练。在他的指挥下,挖机把岛上的一部分树木、竹子挖掉,把土推平整。这一行为直接引发8.2215亩林地被严重毁坏。

  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卫星遥感监测中发现该区域土地出现变化,查实了王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海盐县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

  经调查鉴定,所涉林地归属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集体所有,森林类别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林种为特种用途林,亚林种为国防林,起源天然,林木蓄积14.3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属于“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情形。因此,王某擅自安排挖机到小巫子山岛上开挖导致林地毁坏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懊恼不已。

  为了让小巫子山岛上的生态能够尽快得到恢复,王某主动对岛上被其破坏的林地进行了部分修复工作,又出具承诺书表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同意近期向有关部门交纳6万元作为林地修复的担保金。

  考虑到王某破坏林地是为救援队提供训练基地这一特殊目的,海盐法院、检察院及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先行由王某对林地做修复这一做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盐法院还协同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共同登岛查看,对王某进行的部分修复工作给予确认。

  近日,海盐法院依法对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王某已对涉案林地进行部分修复,并承诺继续对被毁坏林地进行修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宣判后,王某向法院表示服判,并再次向法官承诺对林地接着来进行修复。目前,判决已生效。

  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严加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海盐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生态环境、滥砍滥伐林业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包容审慎“柔性司法”新机制,多方联动保护资源环境,厚植共同富裕的生态底色。

  本案中,案件的司法过程并没有简单地“以罚代管”,而是通过法官释法明理、耐心教育,引导被告人王某对被其破坏的林地做修复工作,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修复工作给予确认,最终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这也充足表现了司法部门积极探索“柔性司法”机制的温度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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