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时间: 2023-12-23 23:00:51 | 作者: 组织建设
12月18日上午,弥勒市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诉源治理工作、环境资源审判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弥勒部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和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会旨在充分的发挥司法审判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呵护绿美弥勒健康向好发展。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源头治理工作所取得的积极成效。
近年来,弥勒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着眼抓前端、治未病,做深做实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多元解纷工作由“主推”到“助推”的转变,法院受案数实现缓增长、慢增长。
2023年以来,弥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4件17人,现已全部结案。
其中涉及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矿,失火罪等4类刑事犯罪。
2021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芬在弥勒市竹园镇矣果村委会小新寨村背后的老西山(小地名)上坟过程中,因烧香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林木大量毁坏。
经鉴定:森林火灾现场总面积为43.8674公顷;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树种为其它灌木、桉树、车桑子。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芬犯失火罪,同时起诉被告人高某芬侵害公共利益,应当依据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弥勒市竹园镇“4.03”森林火灾灾后修复方案》所确定的修复方案,承担修复费用2.733554万元,并赔偿公益林管护费用损失12.14913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称烧毁林地中33.3公顷系人工造林新造林地,目前尚未移交当地村集体,要求由被告人承担人工造林损毁林木损失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42.505759万元。
弥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芬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芬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对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弥勒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高某芬调查评估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芬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被告人高某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损失40.505759万元,鉴定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42.505759万元。
由被告人高某芬赔偿公益起诉人弥勒市人民检察“4.3”森林火灾的公益林管护费用为12.14913万元、灾后修复费用为2.733554万元,并由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每年的清明期间都是火灾高发期,如果在祭祀中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严重破损毁坏森林资源,就可能触犯失火罪,这不仅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责任,而且自己也会面临牢狱之灾。
此案是弥勒市人民法院敲响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第一锤,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同时向广大公民发出倡议,以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方式寄托哀思,积极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选择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坚决低俗祭祀用品和迷信行为,不在墓地焚香烧纸、燃放鞭炮,防止因祭祀引发火灾事故。
2021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施某云、赵某明等人为满足饲养画眉鸟的喜好及斗鸟赌博牟利,在明知画眉鸟已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当面交易,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多次向他人买卖画眉鸟。
案件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55只、“三有动物”矛纹草鹛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饲养画眉鸟十余年,关注画眉鸟保护政策。被告人赵某明曾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
弥勒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施某云、赵某明三人在明知画眉鸟已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依然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破坏生态资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施某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处赵某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名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3.9万元,对判决均无异议,现判决已生效。
2021年2月,国务院批准重新调整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相关野生动物登记作了调整,像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等观赏鸟类都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尽管国家和政府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仍有部分爱鸟人士心存侥幸,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饲养画眉鸟或者斗鸟赌博,更有甚者闭目塞听,一心只顾遛鸟,不闻国家法律。
今年以来,弥勒法院为充分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到案件多发频发乡镇开展巡回审判的方式,邀请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告知旁听人员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了警钟,切实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
2023年1月9日,弥勒法院立案庭收到陈某某等9名农民工状告包工头余某某及总包方某公司的起诉材料,且原告表示现已联系不上包工头余某某。
因收到诉讼材料已将至年关,如若既要维护农民工权利,又要让农民工能够赶在过年前与家人团聚,简单地进行立案处理便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在征得原告同意诉前调解的同时,弥勒法院为农民工讨薪打开绿色通道,及时与包工头余某某、总包方某公司取得联系,在进行简单的电话沟通后,与各方当事人约好调解时间组织调解。
2023年1月12日,弥勒法院联合弥勒市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组织陈某某等9名农民工、包工头余某某、总包方某公司进行调解。
虽然在调解过程中陈某某等9名农民工与包工头余某某对工天、工价存在分歧,但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的释法析理,最终陈某某等7名农民工与包工头余某某在各自退让一步的情况下达成一致协议,且总包方某公司表示包工头余某某还有部分工程款未付,在对欠付金额无异的前提下公司可代付。
陈某某等7名农民工、包工头余某某当场签署协议、收据,并交总包方某公司持有1份作为代付依据。
调解结束后,包工头和总包方表示尚有7名农民工存在欠薪情况,希望可以在法院和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法院再次组织其余农民工与包工头、总包方进行调解,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16名农民工顺利的拿到了血汗钱。
2020年1月,李某因困难,在某银行申请了“优享贷”,并获得25万元授信额度,在分三次支用完所有额度后无力偿还,银行在数次催收无果后,向弥勒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弥阳法庭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后,由法庭的诉前调解单元当场联系李某,李某表示可以协商还款,但是不方便到法庭处理,希望银行可以私下协商解决,但银行也担心李某在本次协商后又出现逾期,最终还得通过法院诉讼处理。
针对双方的顾虑,弥阳法庭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该案委派给金融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金融特邀调解员将调解地点安排到弥勒市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金融共享法庭),并向双方介绍了“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在得知调解协议同样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还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
金融特邀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双方当事人拟定协议并代书了司法确认申请书,通过平台直接发送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官经过审查后,当天即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双方当事人亦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从手机端获取了民事裁定书。
近年来,针对辖区金融、房地产纠纷比重较高的特点,结合红河州法院系统“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总体要求,弥勒法院将弥阳法庭设置为专业化人民法庭,搭建起符合“金融+房地产”集中审理的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针对金融纠纷的化解探索出“1+1+e”的“一站式”诉讼和非诉解纷模式,进一步强化行业性、类型化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功能,不断的提高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
1个专业化法庭。弥阳法庭致力于走专业化、集约化审判道路,对全市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定《金融类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试行)》,实现类案同审、多案连审和批量裁判,同时逐步优化“一站式”司法服务,全面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电子送达等功能,对金融案件进行立审执一体化管理,减少流转环节,让金融纠纷化解更专业、更高效。
1个专业调解组织。强化案件甄别,实行“诉前调解+委派调解”双轨并行机制。弥勒法院与人民银行弥勒市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聘任34名金融从业人员为特邀调解员,在弥阳法庭指导下专司金融类案件诉前调解,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情况通报、风险预警、典型案例等互动模式,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法律纠纷。
e动力赋能金融共享法庭。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设立架构在虚拟数字空间的金融共享法庭,延伸成立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配备人民法庭调解平台的软硬件系统,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法庭“搬”到老百姓更容易接触和接受的地方,共享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四大功能所带来的便利,进一步打通诉讼和调解对接的“最后一公里”,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
下列纠纷,可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小额债务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一、便捷、高效。诉前调解的期限是1个月,不用等待开庭可以随时随地开展调解工作,而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
二、不收取诉讼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解、撤诉的情况下,诉讼费减半收取,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则不收取诉讼费。
五、自觉履行率高。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合法原则,履行义务一方在履行义务时更加积极、主动。
六、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纠纷产生的根源、来源。“诉源治理”是指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案件数量,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的过程。
只有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才能完善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
诉源治理工作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抓手,有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有助于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关注生态环境,强化法律意识。关注环境质量、自然生态和能源资源状况,了解政府和企业发布的生态环境信息,学习生态环境科学、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环境健康风险防范等方面知识,树立良好的生态价值观,提升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
二、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节约能源资源,养成环保生活小习惯。少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产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践行绿色消费理念,倡导低碳出行。
三、参加生态环境治理,呵护自然生态。积极传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理念,爱护山水林田湖草ECO,热情参加义务植树,保护野生动植物,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使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拒食珍稀野生动植物。
四、遵守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对不法行为及时监督举报。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热情参加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劝阻、制止或通过“12369”平台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及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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