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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4-07-15 22:51:15 |   作者: 招标采购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建设教育强国、关心爱护少年儿童的重要论述,逐步加强我市学生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提升学校周边交通安全水平,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研究起草了《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建设教育强国、关心爱护少年儿童的重要论述,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学生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提升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水平,我市将《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本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是建设教育强国、平安中国的应有之义,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方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市学生家长和社会持续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市社会进程加速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给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问题更加严峻、紧迫、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还有待加强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力投入不足,如存在校园周边无护学通道、无过街设施、无配套停车场、视频监控等技防手段不足、校园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保安数量不足等问题;三是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协调,重检查、轻整改,结果运用有待加强,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四是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机制体制要求。这样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稳定以及师生和周边群众出行安全,因此,需要尽快出台我市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地方法规,保障校园周边正常的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解决的方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设置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部分:学校区域》等法律和法规、国务院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是起草我市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规定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同时,还借鉴了广东、山东、湖北、天津、太原、宁波等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

  2024年2月,经市委批复,市人大启动该立法项目,并以专班方式抓好推进工作。市公安局对这项工作格外的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起草小组,设专人负责。起草初期,多层面征询立法需求,梳理总结近年来校园周边道路交互与通行发展形势变化,主动向市人大汇报立法起草进展,深入全市14个县(市、区)、20余所学校实地了解情况,完成了立法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共商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制度。在初稿完成后,市公安局先后在全市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内部以及教育、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经局党委会研究讨论,3月中旬向市政府正式上报。

  第二章 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职责。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的具体职责、学校的主体责任、社会各界的参与义务;规定了建立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成员单位及职责。

  第三章 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规定了新建、改建校园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对校园周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种类做了明确要求。

  第四章 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明确了“护学岗”机制,规定了“护学岗”人员配置,有关部门在交通秩序管理中的职责。

  第五章 校园周边交通组织和配套设施。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结合道路真实的情况,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疏导交通,在新建、改建校园及周边道路应当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设置人行天桥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定了有关部门、校园及监护人在校园交通安全教育中的职责。

  第七章 校园周边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了校园周边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以及报告、调查评估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周边交通安全治理的法律责任。

  (一)注重以人为本,提升安全通行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通过对护学通道、缓冲区、“护学岗”机制的规定,对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专用接送车道、非机动车停车区,在新建、改建校园及周边道路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等规定,体现了既要关注交通安全,又要方便广大群众的立法思想。

  (二)突出机制建立,破解拥堵治理难题。规定了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明确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校园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影响进行提前分析、评估,提出对应的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校园周边道路真实的情况采取交通限制管控措施,规定了突发交通事件处理程序规定,以推动解决校园周边道路拥堵问题,提升道路通行效能。

  (三)落实责任追究,提升安全管理效能。注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校园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职责的处罚类型,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四)打造共治格局,凝聚部门管理合力。明确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明确政府主导和部门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治理职责予以细化明确,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协同共治的校园周边交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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