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2-04 10:51:07 | 作者: 招标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建立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机制,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为工作机制成员。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一)市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做调整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真实的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发的工程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持续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一)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参建各方(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筑设计企业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持续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问题导致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申请变更,由建筑设计企业统一填报《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批变更时,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统一填列《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附件2),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变更管理办公室。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而事后没有办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材料价格按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建筑设计企业应该依据变更批复,签订原合同补充协议。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够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严控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第十七条 2019年9月30日之前已发生的变更,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遗留问题累计变更未超过合同金额10%的,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会审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遗留问题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会审后,移交市审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原因进行甄别,确因客观问题导致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建设价格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建设价格增加的问题,未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建设价格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建设价格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计价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建筑设计企业先实施后申报、违规变更、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招标投标各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9〕1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