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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议(1998)

时间: 2024-01-16 22:24:15 |   作者: 人力资源

  “按照前款规则转让、作价入股或许作为合资、协作造林、运营林木的出资、协作条件的,现已获得的林木砍伐许可证能够一起转让,一起转让两边都一定要恪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砍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则。

  一、第二条修正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养栽培、砍伐运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运营办理活动,都一定要恪守本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国家一切的和团体一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一切的林木和运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挂号造册,发放证书,承认一切权或许运用权。国务院能够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认的国家一切的要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挂号造册,发放证书,并告诉有关当地人民政府。”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正为:“在植树造林、维护森林、森林办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果十分明显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赏。”

  七、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也能够依法作价入股或许作为合资、协作造林、运营林木的出资、协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添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发起木材综合运用和节约运用木材,鼓舞开发、运用木材代用品”。

  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供给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建、育婴、维护和办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三、第五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正为:“国家鼓舞林业科学研究,推行林业先进的技能,进步林业科学技能水平。”

  四、添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担负,制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制止向林农进行分摊和强制集资。

  “国家维护承揽造林的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承揽造林的团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一切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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