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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时间: 2023-09-05 12:17:31 |   作者: 招标采购

  2023年8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森林是人类的资源宝库,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人民法院格外的重视森林资源司法保护,以实际行动助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发布司法解释和6个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以法治护航绿水青山。

  我们很高兴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先生,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有请周加海副主任进行今天的发布。

  各位记者,大家好!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明天,我们将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为切实宣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明天起施行。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森林是陆地ECO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形成了习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格外的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现在应该再加上一个‘碳库’”,并要求“把我国森林资源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人民法院格外的重视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等多部司法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惩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涉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善。例如,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对森林权属、森林分类、林木采伐等方面的规定作出重要调整。法律修改后,司法解释需要作相应调整。与此同时,实践反映,涉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已有司法解释在有的方面不完全适应此类案件特点,也需要作出修改完善。

  鉴此,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同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

  2023年7月,习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始至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本《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习重要讲话精神,健全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的具体举措。我们始终相信,《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逐步提升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解释》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最重要的包含如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二是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三是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有三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五条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解释》第六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为前提要件。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七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该要件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一方面,要求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很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的处理规则。《解释》第十条明确,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七是明确了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第十一条明确,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以及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八是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除了上述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外,还涉及诸如数量、数额累计,单位犯罪的处理,林木及其制品价值、种属类别认定等共性问题。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对以上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九是明确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危害后果、行为对象、主观恶性,设置了从重处罚情形;第二款则综合行为人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和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规定了从宽处理规则,以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确保良好效果。

  十是明确了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为加强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治理体系,避免“不刑不罚”,《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此外,与本《解释》同步发布的,还有一批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再作具体介绍,各位记者朋友可自行查阅。

  感谢周加海副主任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我们看到《解释》内容十分丰富,如何确保《解释》能够充分的发挥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解释》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解释、坚持宽严相济,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统一规定。为确保《解释》最大限度发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起草过程之中着重把握了如下几点: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强化森林生态安全司法保护。考虑到森林资源由林木和林地共同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既包括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林木犯罪,也包括非法占用林地犯罪。为全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便于司法实务办案,《解释》对既有多个涉林犯罪司法解释加以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一体保护。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严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刑事法网,彰显了严惩相关犯罪、全面保护森林资源的坚定立场。

  二是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充分的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实践情况,设置了五项从重处罚情形,即对所涉行为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行为,较之非法采伐另外的地方的林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更为严重,故设置为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又如,经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明显属于主观恶性较大,故亦设置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是贯彻从“治罪”到“治理”理念,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为推动对森林生态的有效保护,《解释》专门将“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明确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引导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这既是落实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的当然要求,对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了一些灌注农药毒害古树牟利的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请问《解释》对依法惩治包括毒害古树在内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有何规定?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本次发布的“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这一典型案例,就是跨湖南、江西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犯罪案之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且均升档量刑,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古树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树在内。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行为,应当适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了专门规定。

  第一,全面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较大,既有乔木,也有灌木、苔藓等植物。对于后者,难以适用立木蓄积或者株数的标准。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入罪,既设置了立木蓄积、株数标准,也设置了价值标准,以防止形成处罚漏洞,进一步严密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司法保护。

  第二,区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级别设置差异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生态、文化、科研价值方面存在比较大差异,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处罚标准,难以实现罪刑均衡,亦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基于此,《解释》区分保护级别,分别设置定罪量刑标准。例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为一株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则为二株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二者之间为两倍的倍数关系。可以说,设置差异化的定罪量刑标准,既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更有助于推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科学管理和精准保护。

  第三,针对危害古树名木行为专门规定定罪量刑规则。古树名木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科研和生态价值。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古树名木,可以依据其保护级别分别适用相应的株数、立木蓄积标准。但还有很多古树名木未列入上述名录。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专门规定“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以依法严惩危害古树名木犯罪,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实践中,有些树木被大风吹倒或者已经枯死。对于擅自砍伐这些树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部分案件处理引发了争议。请问《解释》对此有何考虑和规定?

  正如这位记者朋友所指出的,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所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

  一方面,《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明白准确地提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专业的人介绍,之所以对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实行采伐许可,还在于,森林资源具有整体性,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风固沙,或者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森林资源具有自然恢复的弹性,严重毁损甚至看似已经“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发新芽、恢复生机;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有时难以识别,如规定此类林木不需采伐许可,则难以避免“浑水摸鱼”,不利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另一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林木确实已经死亡或者严重毁损,则其生态价值相对有限,有关的非法采伐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比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相关案件处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盗伐、滥伐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的,不能与盗伐、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而应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控,必要时可予以行政处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贯彻实施工作有何考虑?

  《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必将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森林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和《解释》规定,依法办理非法占用林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彰显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有效强化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源头治理。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资源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助力相关行政部门强化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和管理,“抓前端,治未病”,通过移送行政处理、提出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推动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是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相关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教育工作,深化习生态文明思想的大众化传播,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感谢周加海副主任、喻海松处长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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