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级公益林维护等级与林地维护等级差异的阐明
时间: 2023-12-31 12:38:35 | 作者: 新闻资讯
(六)契合乡镇规划的建造项目和契合乡村规划的建造项目,可以正常的运用Ⅱ级及其以下维护林地。
(七)契合天然维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景色名胜区等规划的建造项目,可以正常的运用天然维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景色名胜区规模内Ⅱ级及其以下维护林地。
Ⅲ级维护林地:除Ⅰ、Ⅱ级维护林地以外的当地公益林地,以及速丰林、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基地。
国家级公益林维护等级的一级,仅有国际天然遗产地、国家级天然维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江河源头的林地,划为林地维护的Ⅰ级,其他的一级、二级、三级维护公益林均划为Ⅱ级维护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斜度46度以下区域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斜度46度以上区域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峻区域,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疏林地、掩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1)国际天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天然维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斜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斜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归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维护区(依照《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区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范确认)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造项目运用林地,不得运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第十一条 制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控勘查、挖掘矿产和工程建造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赞同的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斜度46度以上区域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峻区域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以及掩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要点国有林区未开发使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天然维护区。
源头汇水区、天然维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际天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散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除I级维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天然维护区试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和滨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1)山体斜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斜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归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维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归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维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2)山体斜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四、《建造项目运用林地审阅批阅办理方法》运用林地对林地维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维护等级的规则
《建造项目运用林地审阅批阅办理方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第四条 占用和暂时占用林地的建造项目应当恪守林地分级办理的规则: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造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运用林地依照主体建造项目运用林地规模履行,但不得运用Ⅱ级维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间,在国务院确认的国家所有的要点林区(以下简称要点国有林区)内,不得运用Ⅲ级以上维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二)国务院赞同、赞同的建造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赞同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造项目,可以正常的运用Ⅱ级及其以下维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赞同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造项目,可以正常的运用Ⅱ级及其以下维护林地。
(8)东北、内蒙古要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要点维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Ⅰ级维护林地:源头汇水区、天然维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际天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散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维护林地:除I级维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天然维护区试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和滨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一)国家级公益林维护等级区划来源于《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2009年);
(二)林地维护等级区划来源于《林地维护使用规划林地落界作业规程》(LY/T195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