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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害农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云南高院“十八般武艺”强势护农

时间: 2023-08-24 00:36:29 |   作者: 组织建设

  ,采取针对性、多样性举措,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展示了云南司法力量护农成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将为云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意见》共有18条,这“十八般武艺”将在促进农业发展、助推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涉及民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大展拳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提升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实效,推动云南省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据介绍,云南省各级法院将采取开展巡回审判、坚持调解优先、构建符合乡村实际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好田间法治公开课等措施,为云南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寻甸县六哨乡龙街村委会及村小组任职的被告人潘某朋、赵某海、唐某有、袁某生、吕某万、吕某陆、吕某德、王某刚在协助寻甸县六哨乡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宜居农房建设、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在明知杨某某等16户农户均不符合申报领取宜居农房建房补助或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况下,仍然优亲厚友,通过开会评议、评定后,合伙采集、编造虚假信息材料,以符合宜居农房建房户或危房改造户的名义层层隐瞒上报,骗取国家建房补助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418200元。案发后,吕某某等12户农户退赔了涉案扶贫款共计人民币268200元,尚有被告人唐某有、被告人赵某海亲属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户每户人民币31000元,吕某某户人民币26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未退赔。

  裁判结果:寻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潘某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陆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的赃款人民币268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1日,永仁县森林公安局永定派出所在开展林地清理工作中发现,2015年9月,被告人殷某祥雇请苏某甲、苏某乙用挖机到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村委会糯连梁子组来唉恶蔑集体山林,将集体林地21.34亩开挖为台地,准备种植果树,造成林地大量毁坏。2016年4月,经被告人殷某祥同意,张某某(另处)将殷某祥开挖的台地11.59亩用于种植烤烟。经鉴定,被告人殷某祥非法占用林地属于大坝村委会糯连梁子组集体山林,总面积为21.34亩,其中,种植烤烟11.59亩,被占用林地的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裁判结果:永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殷某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殷某祥恢复被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种植环境,并对林地进行补种。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熙系被告单位云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以来,李某熙为公司谋取利益,自购玉米种子并加工、套用云南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五谷3861玉米杂交种子进行销售。后于2016年3月25日在昆明市呈贡区王家营被查获。经查,云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称量,现场查获的玉米种子重17467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种子与五谷3861种子系同一品种,价值人民币807849元。

  裁判结果: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某种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某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扣押在案的玉米种子17467公斤、包装机一台、斗式提升机一台、种子包衣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金注册成立了禄丰某蔬菜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营业范围包括蔬菜制品、收购、加工、销售。至2014年10月,禄丰某蔬菜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共拖欠李某某等7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28654.1元。经多次催要,2015年12月29日禄丰某蔬菜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向农民工出具欠条,并承诺2016年6月底付清所欠工资。2016年10月因被告人王某金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普某某、谢某某等人到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核实情况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告人王某金下达禄人社监令决字〔2016〕13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王某金于2016年12月23日前付清拖欠工资,并将整改情况通报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日将决定书粘贴在禄丰某蔬菜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门口,并拍照后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被告人王某金。2016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金在禄丰某蔬菜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办公室门口看到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至今未支付拖欠的77名农民工工资,亦未到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情况,配合解决问题。

  裁判结果:禄丰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告人王某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金支付拖欠李某某等77名农民工的工资共128654.1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金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被告人王某金将拖欠的77名农民工工资128654.1元及罚金5000元缴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上诉人的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某金定罪、罚金和责令支付拖欠工资的判项;撤销原审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王某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情简介:被告王某华系公司职工,1986年其家属按政策“农转非”,王某华户按政策将其承包地全部交回保太村九组。1987年,保太村委会修建街道时,征用了原告家等户的承包地,村委会将集体收回的土地做调整并分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原属被告家地名叫坝埂脚的土地便分给了被告之兄牛某某,后牛某某与原告牛某存互换土地,坝埂脚便由原告管理使用。2007年,政府将该坝埂脚登记为原告牛某存家的承包地。2016年10月,被告王某华以该地在2009年11月4日经村委会调处达成协议为由,要求原告牛某存退还土地而发生纠纷,双方均对争议地来管理。后原告牛某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华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裁判结果:师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牛某存依法取得坝埂脚土地的承包权,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坝埂脚土地的管理行为,对原告牛某存已构成侵权,故判决被告王某华于判决生效后立马停止侵害。宣判后,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穆某青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在湖南某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环保分公司381项目部工作,月工资以2500元为基数,由公司依据其出勤情况做调整后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因北京环保分公司要求穆某青与另一劳务派遣公司对接劳动关系,穆某青拒绝,后被公司辞退。2017年9月30日,腾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腾劳人仲案字〔2017〕第13号裁决:1.北京环保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穆某青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48.68元。2.北京环保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穆某青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元。3.北京环保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穆某青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609.20元。北京环保分公司不服上述裁决,申请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穆某青自2017年2月17日至5月19日一直在申请人处从事核辐射运转和操作岗位,该工种系申请人公司所承包381项目工程的主体业务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论是工作内容还是上班时间安排,均由企业决定,被申请人穆某青遵照执行,其与公司之间具有从属和隶属关系。申请人主张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穆某青系其临时性工作人员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湖南某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环保分公司的申请。该案在裁定书送达后已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军自2008年起在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双湄村租赁农地,从事草莓种植。草莓园(处于低凹处)的一侧是排水沟,排水沟的上方有一条排洪通道。在排洪通道的上方,由云南某集团云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承建高速公路,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昆明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某公司)。远某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修路所用的部分砂石落入排洪通道造成堵塞,排水沟与草莓园之间的泥埂又被施工方挖开。2016年9月16日,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降暴雨,由于排洪通道堵塞及草莓园一侧的泥埂被挖开,草莓园被洪水淹没。青龙街道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对草莓园的损失做评估,评估确认损失为619610元。

  裁判结果: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云某公司、远某公司连带赔偿吴某军经济损失371766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案情简介:某种植公司CEO曹某民代表公司与原告和某星达成买卖玛咖鲜果协议,并签订了两份《玛咖合作种植管理协议》,协议上公章及双方签名齐备。协议约定:由某种植公司负责提供种苗和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采收的鲜果由某种植公司按20元/公斤的保护价回收。原告按协议要求从某种植公司进苗种植玛咖。2016年3月原告种植的玛咖成熟、采收,并按协议要求分三次向某种植公司供货132067.99公斤新鲜玛咖,某种植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过磅单,磅单上有某种植公司公章,开票、发料、司机、收料人一应俱全。期间,各方对合作事宜均未提出异议。某种植公司因资金问题未及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某种植公司一直未付。原告和某星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种植公司支付货款。

  裁判结果: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民代表某种植公司与原告签定的协议,条文、手续、签名、公章齐备,系双方经协商后达成的合意,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成立后,双方已履行了供苗、管理、供收货等大部分协议内容,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价款。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给原告和某星玛咖货款2641359.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洋芋种签订了《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哏某茂向原告李某胜购买洋芋种,共计价款为33328元,由被告预付给原告种子款19000元,洋芋出芽后,被告将未付款的14328元一次性付清。双方同时约定原告保证种子出芽绝对没问题,被告按原告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培植,若出芽率低于60%,被告可不支付剩余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洋芋种,被告亦按约定支付了预付款19000元。在种植过程中,被告发现洋芋生长异常,认为原告向其售卖的洋芋种有问题,向原告反映情况要求解决未果。后被告向盈江县植保植检站反映情况,2016年12月12日经盈江县植保植检站对被告所种植的洋芋田做出详细的调查,结果为被告种植的洋芋感染了青枯病,导致青枯病的原因为种薯带菌。

  裁判结果: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洋芋种子款14328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11日,普某某的妻子被人用木棒击打致死。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普某某3945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普某某等四人生活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给予申请执行人普某某等4人司法救助金39400元。

  据了解,因案致贫、返贫是农村群众贫困的一个原因。本案被害人遇害时三个孩子年龄还小,最小的孩子年仅3岁,留下丈夫一人扛起家庭重担,被害人的离开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创伤。经法院调查,被害人一家在其离开后,家庭人均收入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被告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依照规定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为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问题,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彰显了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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