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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九)

时间: 2024-03-07 18:38:56 |   作者: 组织建设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 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部分法令的决议》第2次批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一)森林,包含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依据用处可大致分为防护林、特种用处林、用材林、经济林和动力林。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认的用于开展林业的土地。包含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砍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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