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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迎修订 夯实行业稳健运营能力

时间: 2024-01-09 10:15:07 |   作者: 组织建设

  时隔九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迎来重要修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修改完善主发起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等六个方面,对《办法)作出修订。

  《办法》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高级分析师张丽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金租公司违规事项集中在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对租赁资金用途检查和监督不到位、关联交易不合规、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等方面。针对这些高发风险,《征求意见稿》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对租赁业务发展进行正向引导,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准入标准,增加了部分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指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同时,《征求意见稿》已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出过渡期安排。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重点研究明确了“什么人能够办金租、什么条件能够办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我们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

  结合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现实需要,在《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前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另外,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不只是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其他非银机构也有提升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的类似要求,主要是为了压实股东责任,促使主发起人更加关注金租公司稳健运营,降低无序扩张形成潜在风险的可能性。”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

  此外,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和要求,形成内外部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

  前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和推广行业经验,开展业务试点,持续优化完善租赁物范围。

  对此,曾刚表示:“金融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来融资,进一步优化拓展租赁物范围,意味着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更加广泛,能够更好发挥金融租赁行业与产业紧密结合的优势。”

  张丽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鼓励金租公司发挥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引导金租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其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接受租赁保证金仍是基础业务,而从事固定收益类投资、发行资本补充工具调整为专项类业务,需要向监管申请方可经营。

  对此,张丽表示,自2022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暂停,仅部分金租公司发行航空航运类专项债券,对租赁公司的资本补充途径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未来,金租公司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有望拓宽,但固收类投资、发行二级资本债等仍将受到严格监管,股东的流动性支持能力仍然比较重要。

  据悉,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将部分业务由基础类调整为专项类,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更高,主要涉及“固定收益类投资”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两项,《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规定,各监管局要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对业务范围中包括前两项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评估,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由监管局重新批准业务范围。

  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也值得重点关注。在坚持严管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同时,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结构和业务模式特点,《征求意见稿》建立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更好发挥金融租赁功能优势。

  具体来看,一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以项目公司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对金融租赁公司、独资专业子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予以监管豁免。

  二是差异化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融资。以同业借款为例,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股东借入资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资金流出型的关联交易,风险相对可控,且同业借款是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负债资金来源,有必要对此类交易予以适当豁免。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股东,仍须按照关联交易监管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三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购股东生产的设备资产予以程序性豁免,更好支持制造业企业下游企业购置设备,从而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同时,考虑到此类交易项下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流向制造业股东,金融租赁公司仍须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做好信息披露。

  出于防控风险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资本和风险管理专章,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调整优化监管指标,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

  《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督管理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督管理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对此,曾刚解释称:“原则上杠杆越高,风险就越大。将杠杆率以及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为了避免金租公司盲目扩张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另外,《征求意见稿》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张丽表示,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影响,金租公司整体资产质量下降带来的压力较大,流动性管理压力凸显。目前,大部分银行系金租公司自身资质相对较好,融资方面能获得母行支持,整体流动性管理压力不大;而部分非银系金租公司流动性管控能力仍有待加强。《征求意见稿》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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