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国有林区、别的地方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时间: 2023-12-11 08:03:03 | 作者: 组织建设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临时占用重点国有林区、别的地方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 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筑设计企业法人证明。建筑设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的批准文件。);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临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同意的意见。
(一)建筑设计企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依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关标准2倍收取。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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