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考点】2022年初会基础学习经济法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
时间: 2023-11-25 09:23:49 | 作者: 组织建设
原标题:【章节考点】2022年初会基础学习经济法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自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不再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在初级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但在企业所得税中,只涉及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不涉及工作量法,而且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也只在适用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在“税收优惠”中会学到)时才可以使用。
(1)房屋、建筑物无论是不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均应计算折旧扣除;其他固定资产(如设备)需区分是否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应按规定计算折旧扣除,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役畜:供使役用的牲畜。包括用于耕作、驮运、骑乘等的马、牛、骡、驴、骆驼等。
(2)产畜:指已成龄的能进行配种、繁殖、提供仔畜及畜产品的牲畜。如成年奶牛、种牛等。
(3)经济林:指以生产除木材以外的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非货币性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数的限制的,可根据规定或约定的使用的时间分期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 1 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获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市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或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式,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 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2.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允许超出 5 年。
(2)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取得上述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①“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依境外法律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③“5 个年度”,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 5 个纳税年度。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当作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上述外国企业,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持股 20% 以上(直接控制)或间接持股 20% 以上(间接控制)的五层外国企业。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能够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天宝汽车厂 2020 年度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适用税率 25%。其在 X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按当地规定在 X 国缴纳所得税 10 万元;在 Y 国分支
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按当地规定在 Y 国缴纳所得税 15 万元。已知 X 国、Y 国与我国均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要求:分别采取了“分国(地区)不分项”“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方法,计算天宝汽车厂 2020 年度实际应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X 国抵免限额= 50×25% = 12.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税款 10 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免。Y 国抵免限额= 50×25% = 12.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税款 15 万元,超过抵免限额,因此只能抵免 12.5 万元,超过的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2020 年度实际应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 + 50 + 50)×25% - 10 - 12.5= 52.5(万元)
已在境外缴纳税款= 10 + 15 = 25(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免。2020 年度实际应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 + 50 + 50)×25% - 25 =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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