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3-10-28 16:19:34 | 作者: 组织建设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 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没办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实施工程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控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除外)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用建设用地方式或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定要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建议》(渝规资规范〔2020〕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管控区域,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有必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位于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的,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实无地质灾害隐患后,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弃土场项目临时用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临时用地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
(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应该依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有效期、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并经所属街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储备机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涉及未储备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
(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检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三)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高速公路等市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实施工程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合乎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规〔2020〕2号)文件向税务部门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费2300元/亩/年,青苗3000元/亩一次性支付,附构筑物据实清点一次性支付。
(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一)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临时用地单位要对拟占用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和妥善保护,并将其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合乎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其内容有:临时用地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存取和管理情况、土地复垦实施情况等。
(二)按期复垦要求。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履行土地恢复和复垦责任,并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验收。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各街镇应当跟踪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履行土复垦义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按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三)及时归还临时使用土地。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土地予以归还,并签订交地确认书。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并按照渝规资规范〔2022〕1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临时用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单位持交地确认书、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用地勘察定界图、复垦方案报告表、复垦后现场照片等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解除土地复垦费用监管。
(一)落实监督管理机制。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纳入各街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临时用地审批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办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复垦监管等信息相互连通,实现综合监测监管。按年度统计,各街镇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半年以上土地复垦规模未完成应复垦规模30%以上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暂停审批相关街镇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二)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临时用地的使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从区级到镇街、村社的网格监管体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全覆盖巡查;街镇规划自然资源所每月开展巡查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发现以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反映,确保早发现、早制止。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抽查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三)加强社会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有效期以及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临时用地要严格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互与通行,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风险隐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做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等行为,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监管的通知》(国土房管发〔2018〕162号)、《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逐步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綦规资发〔2021〕109号)文件同时作废。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
3.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原件、电子档各1份);
9.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踏勘论证批复文件;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文件;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位于工程保护范围内或生态管控区域的,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原件1份)。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应是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不得将受委托单位信息填至临时用地单位情况栏。
3.不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得申请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4.临时使用土地范围要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具体地块一致,地类面积数据统计口径与土地复垦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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