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09-01 12:39:43 | 作者: 半岛游戏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各国有林场应根据本辖区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限内,如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及时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区、各国有林场要依法凭证采伐,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同安区、翔安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应当控制在原同安区的采伐限额内。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的,各区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森林资源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细分、归档,特别是有关林业的(二类清查、各年度造林、征占用林地、采伐、灾害、抚育等)图、表、删等连续性的技术资料,避免遗漏。如发现森林资源技术档案有缺项的,应及时补齐补全。
四、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账。依法实行伐前调查设计,伐后检查验收制度。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对森林采伐情况做一次综合验收评定,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上报市林业局。
五、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分改造及抚育间伐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林分改造应当提前做好规划并及时上报审批。林分改造及抚育间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需占用主伐指标的,应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简化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国有林场必须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其他单位和个人需采伐林木的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林木采伐区示意图(1996年二类清查1:1万经营图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等资料。各区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建议和要求,可及时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反馈。
为适应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幼林抚育间伐、调整树种结构的力度,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在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应在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培育目标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重新报备。今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各类培育目标的控制比例。
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单位,可对森林经营方案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各培育目标的龄组划分标准参照有关技术规程。
2、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短周期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表》(以下简称《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因集约经营等原因要突破《主伐年龄表》规定的主伐年龄的,由经营者按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提出报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逐级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3、《管理办法》、《主伐年龄表》中未列树种的、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根据自身的需求适时制定。
(一)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严禁无证采伐,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
(二)因行政辖区调整、林业体制改革重组等原因,需将若干个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合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配采伐指标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可按照各乡(镇)、村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可伐森林资源和伐区规划顺序等,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相关的单位;对林权到户、联户的村,避免将采伐指标分得过于零碎,应指导他们按照实际要和可能,协调好先后顺序,相对集中使用采伐指标。
(四)1998年以前营造的,个私规模达5000亩、企业规模达2万亩以上的,可申请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单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以及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森林资源数量给予单列。
(五)采伐以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竹林(以下简称竹林),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相关的单位在“十五”采伐限额内安排。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采伐限额中安排。
(一)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执行。有关区域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修订。抚育间伐方法提倡采用机械疏伐等,但最终保留株数不能低于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培育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并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抚育间伐规划,并加强对施工作业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二)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胸径小于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指标;胸径大于5厘米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计入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但所消耗的蓄积量必须按消耗结构计入采伐限额指标。
(三)抚育间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指标,不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如仍不能够满足抚育间伐需要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也可由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争取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4、低产林分,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的,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
(二)低产林改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指标,不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需要对低产林分做改造的,应按项目搞好规划,经营林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低产林改造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含竹林)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定要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的方法和要求,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林木采伐申请不再提供上年度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集体和个私林木的采伐取消前拨交制度,采伐许可证核发前,由乡(镇)林业站进行公示。伐中作业质量由林权单位负责,对作业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依法处置。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核销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应依法处理。
(四)凡上年度有进行采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木采伐时应依法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通道商品林采伐的管理,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铁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在此范围内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的商品林,抚育间伐可按本《意见》第三条执行;成熟商品林原则上只允许择伐,其择伐强度可达到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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