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9月16日)
时间: 2023-08-26 18:15:01 | 作者: 半岛游戏
问题1:将自产产品提供给职工视同销售后,是否还计算为职工福利或薪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扣除成本后,对于会计上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否还要算成职工薪酬或职工福利再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感觉是不应该,但是逻辑上绕不过这个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对公司将自产的产品提供给职工,无论是职工福利还是薪酬,都需要确认收入,与税务处理一致,因此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再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若企业的“福利费支出”超标,则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2:混合销售中的运输费开了9%的专票,到底按9%还是13%算销项税额?
一个以生产销售适用税率13%货物的企业,在混合销售中,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比如销售货物并送货,货物(不含税1000)开了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不含税100)开了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销项税额是1000×13%+100×9%,还是1000×13%+100×13%?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因此,对于以生产销售货物为主业的,销售货物并承担运输的,构成混合销售,运费构成价外费用,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如果货物的税率为13%,则税费的税率也应该是一样的13%;如果货物的税率为9%,则税费的税率也应该是一样的9%;同样,如果货物是免增值税,则运费也同样是免增值税。
在这里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的增加变动不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的总额,利润表中总利润减去所得税费用总额得到净利润,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不影响净利润,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的变动做调整,既然不影响净利润那为什么还要调整呢?
比如,总利润100万元,税率25%,假如没有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是25万元,净利润=100-100×25%=75万元。
情形1:总利润100万元,税率25%,但是企业购进有一台设备价值能够轻松的享受一次性扣除导致税会差异20万元(税前扣除金额大于会计折旧)。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原因,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线万元,假如无其他税会差异。
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且预计未来可以税前弥补,净利润=-100万元+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如果预计未来可能不能税前弥补,在无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净利润依然为-100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在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下,由于递延所得税会影响“所得税费用”,进而影响净利润。
递延所得税:是一个会计术语,是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针对暂时性税会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纳税:是一个税务术语,是税务中一种优惠政策,主要出现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时,通常不会分开单独做会计分录,而是一起做。
针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扣时,也不是直接去冲减“应交税费”,因为在做会计分录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增减变动的净额,就是说增加的金额与抵扣的金额先抵消。
根据描述,该经济业务就是销售货物,与一般的商贸企业销售货物一样,增值税发票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税率由货物本身决定。
百度都是说应当调整为母公司的会计科目,但是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不可能不使用农业会计科目了。
母子公司所谓的会计政策一致,并不是要求所有的会计科目一致,而是首先要求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一致。比如母公司如果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则子公司也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样的,如果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子公司就没有必要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农业企业,与一般企业最大的不同,就是有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也就是说,农业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会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在财报上填入的是“存货”,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一样。
在母子公司执行相同会计准则(制度)后,要求需要企业自行判断与选择的会计政策母子公司应该一致。比如: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房屋折旧年限统一确认为XX年等。会计政策一致,相关指标母子公司之间才有可比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制作、经营的所得;
因此,个人在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取得所得,即便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