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8-10 05:41:36 | 作者: 半岛游戏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3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了《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3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最大限度地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符合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方案。以设区的市、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积极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第三条 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置实施点位控制,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依照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在规划条件等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配建要求、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计标准做设计,须严格按照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建设,并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及时将配套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任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提供移交清单,由县(区)教育行政主任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未依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或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九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水电气和消防与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统一配套建设。具备自管条件的幼儿园物业实行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列入市、县(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所有的环节的工作,切实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部门要依照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皖教〔2019〕5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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