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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通知

时间: 2024-06-09 09:26:25 |   作者: 半岛游戏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不动产经纪服务行业协会、互联网服务平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秩序的意见》(建房〔2019〕1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8 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儋州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网络站点平台,以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审批局)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对未办理备案登记、备案证书已到期或逾期的经纪机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网签权限开通、房屋交易过户、信息查询、信用申报、人才认定等相关业务,纳入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

  1.凡我市辖区需要开展代理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选择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合作签订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机构与其他经纪机构签订分销协议时,应当查看合作方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未落实以上要求,与未备案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我局将依据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相关指标,将其纳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

  2.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在我市开展经纪业务,因被拒付、拖欠服务费用,或其他权益受损,发生投诉纠纷时,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为规范网络站点平台房地产经纪行为,有效维护交易主体双方权益,各互联网经纪服务平台、自媒体服务平台,要强化自身监管主体责任,在提供网络端口、企业认证以及广告投放等服务时,应要求经纪机构提供备案登记证书等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并加强网络站点平台经纪行为规范管理。

  我市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专项工作,严格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落实备案办理、实名登记、挂牌上岗等相关工作,对网络经纪服务平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大巡查监督管理力度,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充分的利用好“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主动曝光违规企业和个人。畅通群众投诉受理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未落实行业规范、侵犯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恶意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

  严格按照《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针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规定使用信用评分标准,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引导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

  共同参与行业规范建设,汇聚行业正能量,营造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良好行业氛围;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功能及引领作用,积极开展自律、自治,做好服务监督工作,引导会员单位落实各项规范要求,参加政策培训和继续教育,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凡在我市辖区依托经纪机构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申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上岗证”,由市不动产经纪服务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在提供房屋交易咨询、开展商品房销售或代理销售服务、二手房经纪服务、协助客户办理贷款、纳税、过户等服务事项时主动出示,接受社会监督。自2024年8月30日起,对未落实实名挂牌上岗制度的从业人员,我局暂停受理其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

  支持市不动产经纪服务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完善行业自律机构,依据行规行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自律处分。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制度和诚信“黑名单”,完善行业“风险提示”机制,定期发布失信机构及人员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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