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时间: 2023-12-22 22:31:13 | 作者: 半岛游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出版物政府公报2011年政府公报第22-23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90号)-此件于2017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此件于2017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保护、合理规划利用全省森林资源,确保我省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分解下达和严格执行我省“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如下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44.5万立方米,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中,除按规定省级预留5%外,其余137.275万立方米全部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层层截留。其中,按森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12.2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00.2万立方米,更新采伐6.1万立方米,其他采伐26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采伐(抚育、更新和其他)97.2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抚育、主伐和其他)47.3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48.9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95.6万立方米。省级预留的限额大多数都用在因工程建设、清理病虫害木、自然灾害损毁木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分配下达的限额指标是每年采伐的最大限量,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报请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其中,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的由省林业厅批准,年底汇总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单报单批。对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采伐限额指标没有办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申请追加采伐限额。
对于集体林及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已编案的森林经营大户和村集体林采伐优先满足采伐限额,并按批准的经营方案实施;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能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审批农民个人采伐林木申请;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比照当地同树种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对于国有林,要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继续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全省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单项控制,各地依据采伐限额进行审批。农民因调整种植结构在非规划林地上栽植的用材林和经济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但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凡采伐森林、林木都必须依法申请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林地权属,凡没有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一律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核发,对不按规定、超限额发证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发证部门负责人和发证人员的责任。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农田防护林,农场、矿区、水库和城镇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必须纳入年度采伐限额管理,有必要进行林木采伐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和集体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必须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做伐区调查设计,没有林业设计单位提供的采伐设计资料,一律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提高伐区调查设计精度,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农民个人采伐林木需由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编制简易采伐设计。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没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通知》精神,要稳定和健全全省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各地要切实加强森林公安、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建立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完整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计和评估师制度。全方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使用操作。要依据《全省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一2015年)》,合理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坚决制止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要实行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积极改善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木材检查监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搞好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要制订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公司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公司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对那些消耗和浪费资源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加工公司,要从严把关,坚决取缔。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好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详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要组织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一样的森林实施不相同的采伐方式,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要总结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征占用林地情况、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等情况做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要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等情况做省级复查,复查结果要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各地人民政府。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差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不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采伐林木、征占用林地、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打击。对制止不力、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市、县(市、区)和部门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