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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拟为4年

时间: 2024-06-13 14:57:30 |   作者: 中标公示

  近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第二稿)》(以下简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实施细则》旨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实施细则》提出,申请在全市或者主城五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五区以外的县(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营业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连续续航里程350千米以上,安全气囊6个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燃油(气)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5万元以上;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的;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数的限制达到8年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等。

  《实施细则》明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网约车驾驶员不依规定擅自提高计价收费标准的;由于驾驶员的原因中断运送服务的;车辆出现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中断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此外,《细则》还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服务提供者采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允许超出4次,合乘分担费用公里平均价不允许超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公里租价的50%。违反规定的,按照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法处置。(王绍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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