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施工作业西安市住建局公开征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时间: 2024-06-21 19:07:17 | 作者: 招标采购
8月16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就《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该意见稿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包括西安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保护区(包括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护区管理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意见稿中提出,在保护区内进行实施工程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住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应当就实施工程的方案、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经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在保护区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
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包括工程及作业概况、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施工降水方案、基坑或边坡支护方案、基坑及地下水等监测措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的方法、施工应急预案等。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分为较大风险项目和一般风险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于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管理要求,意见稿中提到,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前期及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包括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有关内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审查意见和经同意的安全防护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保护区巡查中,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督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防护工作;同时建立建立安全巡查机制,规定巡查责任岗位、巡查责任人、巡查频次、巡查记录、巡查报告等内容;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应当加强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实施过程的跟踪监管。
征求意见稿详细的细节内容可前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在9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三、信函请邮寄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建设大厦A座1106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