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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主要通道两侧林地林木管理细则

时间: 2024-01-17 22:52:01 |   作者: 招标采购

  为保护发展森林生态资源,保障国家公园锦绣行动顺利实施,推进开化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开化国家公园山水林田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的管理范围为开化县主要通道两侧第一山脊及1000米视线范围内的林地(包括园地)。

  1.高速公路(铁路):黄衢南高速开化段,杭新景高速开化段,九景衢铁路开化段;

  3.通景道路:西里线(西坑口至里秧田),芹阳古田山(长虹),芹阳白石尖等3条景观通道。

  其他县、乡、村道路两侧林木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为加快主要通道两侧的林种结构调整和林相改造步伐,加速通道森林景观建设,对通道两侧的林木林地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3.为利用荒山、疏林地发展珍贵树种、经济林,确需流转的,要严格按照《开化国家公园山水林田河管理办法》规定的流转程序执行。

  2.因抚育管理需要,对主要通道两侧合乎条件的中幼用材林进行抚育采伐的,要遵守以下规定:

  (2)采伐强度原则上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6;为培育大径材、发展林下经济,有必要进行抚育采伐的,要严格按照大径材培育作业规程操作,单次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3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6。

  第一步:规划立项。主要是通过县林业部门在森林抚育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中予以规划立项;各乡镇(办事处,下同)能够准确的通过营林生产的需要,向县林业部门申请立项;

  第二步:作业设计及审批。由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乡镇林业站按照有关规程承担,有上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作业设计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的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批;

  第三步:作业施工。在实施采伐之前,实施工程单位要按照作业设计的基本要求选定采伐木,并在其胸高处和根径处进行标记。乡镇林业站和村级要落实质量监督员,全程实地监管作业施工质量;

  3.因森林景观建设需要,对主要通道两侧合乎条件的近熟、成熟用材林进行渐伐改造的,要遵守以下规定:

  (2)采伐强度要求:第一次采伐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3;三年后,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第二次更新改造。全部采伐更新过程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一步:编制森林景观建设方案并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权所有人编制森林景观建设方案,经所在乡镇组织初审后,提交县林业局审定。

  第二步:作业设计及审批。因森林景观建设需要采伐的,由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乡镇林业站按照有关规程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审批。

  第三步:作业施工。在实施采伐之前,实施工程单位要按照作业设计的基本要求选定采伐木,并在其胸高处和根径处进行标记。乡镇林业站和行政村要落实质量监督员,全程实地监管作业施工质量。

  第四步:项目建设。作业施工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权所有人按照森林景观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乡镇林业站和行政村要落实质量监督员,全程实地监管项目建设质量。

  4.为利用主要通道两侧的低效低产经济林、疏林地发展珍贵树种、经济林或进行低效林分改造,需要采伐或清理的,要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步:编制方案并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权所有人依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所在乡镇组织初审后,根据产业性质报县农业局或县林业局审定。

  第二步:作业设计及审批。根据通过审核的项目建设方案,由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乡镇林业站按照有关规程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步:作业施工。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质量监督员,全程实地监管作业施工质量。

  第四步:项目建设。作业施工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权所有人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落实质量监督员,全程实地监管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步:检查验收。县林业局负责对采伐作业进行验收。项目建设根据产业性质由县林业局或县农业局组织验收。

  5.严格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合乎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允许超出15%,且伐后郁闭度不能低于0.7。作业流程参照森林抚育的作业流程执行。

  6.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严格按照规划红线或者建设范围的边界线确定采伐范围,并按照程序报批。

  8.以上各种采伐作业实施前,实施主体均应当与乡镇政府签订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明确采伐迹地造林更新的方式、时间、抚育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详细的细节内容。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由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样本。

  1.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擅自在林地上采石、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等活动。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2.严格规范林地征占用程序。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第一步: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⑥林地使用协议(属临时占用用地,用地单位还应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是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产金额的投入等内容);

  第二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用地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县林业局审批;

  3.加强垦造耕地涉及林地的监管。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以及山林权属纠纷林地、“四边区域”林地、高山顶部的林地、沿山脊线及其两侧的林地列入垦造耕地范围。实施垦造耕地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乡镇林业站和国土所规划的林地范围,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对于超范围开发的地块,国土部门不得作为工程量予以验收。

  1.明确管护主体。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居民为养护责任人;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古树名木,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

  2.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采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④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淹渍、铺管架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⑤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主要通道两侧林地、林木管理的政策宣传、日常监督、管护责任落实。明确相关党员干部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构建科学有效的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工作体系;

  (二)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具体部署和落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到位;牵头负责作业施工和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

  (三)联系片长要做好联系片区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驻村干部、村干部抓好工作落实;

  (四)林业站站长协助分管负责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加强护林员的业务培训、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各项业务的督促检查,做好业务工作台帐。具体负责作业施工和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

  (五)村主职干部、村级管护人员要加强本村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发现破坏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古树名木、违规作业、未按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等情况,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县森林公安局)报告;

  (六)驻村干部要督促指导并协助村干部全面落实所驻村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违反林木采伐管理和林地管理规定的,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处理。

  1.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县林业局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由县林业局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对非法占用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林木采伐管理和林地管理规定,依法应当补种树木、恢复原状,但补种树木、恢复原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县林业局组织代为补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补种树木按照相应数量的2年生容器苗珍贵树木成本测算,种植密度不少于130株/亩,苗木价格参照当年苗圃行情价格执行;种植管护费用不少于2000元/亩。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进行费用测算。

  (二)对不履行职责,主要通道两侧林地、林木管理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行政村发生非法破坏林地、林木案件,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而当事人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对所在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驻村干部予以诫勉谈话,村级护林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扣除年终奖金2000元。

  2.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被诫勉谈话后,当年再次发生非法破坏林地、林木或非法破坏古树名木案件,而当事人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对所在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具有党员身份的村主任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责成村委会主任辞去职务,解除村级护林员的聘用合同。同时对驻村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乡镇分管领导、联系片长、林业站长予以问责。

  3.乡镇在一年内有10%以上行政村(2个以上)的村主职干部因林地、林木管理不到位,被予以党纪处分或免去职务的,要对乡镇分管领导、林业站长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4.联系片在一年内有两个以上行政村的村主职干部因林地、林木管理不到位,被予以党纪处分或免去职务的,要对联系片长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5.对本乡镇区域内主要通道两侧林地、林木作业施工和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导致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施工、建设质量上的问题且未通过检查验收的,要对林业站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6.对本乡镇区域内主要通道两侧林地、林木管理不到位,一年内发生当事人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破坏林地、林木案件5起以上的,责令乡镇分管领导辞职或免职,并对乡镇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7.对本乡镇区域内主要通道两侧林地、林木管理不到位,一年内发生当事人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破坏林地、林木案件10起以上的,责令乡镇主要领导辞职或免职。

  8.对应当更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未及时组织更新的,要对所在乡镇(县林场)的主伐指标予以相应扣减;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严重衰退的,要对县林业局、乡镇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9.对本乡镇区域内主要通道两侧林地、林木管理不到位,存在很明显失职行为,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责令乡镇分管领导辞职或免职;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责令乡镇主要领导辞职或免职。

  10.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生态公益林管理等工作的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工作消极、审批服务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及时的,要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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