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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管

时间: 2024-02-11 15:19:24 |   作者: 学习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优化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隔十年,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办法》已不足以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加之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监管制度逐渐完备,《办法》迫切地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征求意见稿》本着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原则和导向,对《办法》进行全方位修订。《征求意见稿》共9章96条,主要内容涉及公司成立与变更、经营事物的规模、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等。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在中央金融工作召开之后,监管部门明显加快了非银行类金融公司的监管,防范风险作为金融公司永恒的主题,在监管办法中做了多方面制度设计。这类公司的共性是不吸收公众存款,能够很好的满足不同群体的融资需求,有其存在的必要,但要进行一些制度约束。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这里的融资租赁,其特点是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租赁物所有权人由出卖人转至出租人。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办法》,一种原因是基于监管经验,最主要还是要看其现实中暴露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近年来,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收到百万级罚单,处罚金额上升,处罚案由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主要涉及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存在瑕疵、租赁物不符合监督管理要求、对租赁资金用途检查和监督不到位、租赁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违规、违规为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反洗钱管理不到位、统计信息报送不合规、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率投资业务等,均为近年来监督管理的机构关注的重点领域。

  在公司设立方面,最大的特点是修改完善主发起人制度。据刘晓宇介绍,在《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规模的公司两类发起人。

  除资格要求外,刘晓宇说,《征求意见稿》还提高主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将其总资产要求由《办法》规定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办法》规定的“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将主发起人持股票比例要求由《办法》的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大幅提高主发起人资产持股比例,在刘晓宇看来,这种规定有利于明确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同时基于其天然存在的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督管理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能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督管理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允许超出净资产的10倍。

  同时,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据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的人介绍,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据刘晓宇介绍,《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是全面优化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租赁本源。据了解,下一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行业探索经验,开展业务试点,持续优化完善租赁物范围。

  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乘用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依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作出调整业务发展规划。据介绍,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损失的概率较小。《征求意见稿》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成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方面提升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法治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优化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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