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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时间: 2023-12-23 23:01:17 |   作者: 学习中心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逐渐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地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六条第十条 《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附件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

  第九条第十一条 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 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 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10%的后备林,合乎条件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制,制定技术方面的要求,组织技术培养和训练,审定划定成果。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细则和储备方案,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

  第十九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储备方案,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做现场划定,并上报划定成果。

  第二十条 承储主体配合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提供有关的资料,参与制定调查方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

  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比例组织外业抽查。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对划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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