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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生态公益林、生态湿地补偿标准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1971号)

时间: 2024-01-12 18:14:49 |   作者: 项目展示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慢慢地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升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升到8元。今后,随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很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较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管护提供了稳定的资产金额来源。此外,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开展跨区域、跨流域间的生态补偿实践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如:北京市对上游水源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助将原有的稻田改种玉米等耐旱植物的“稻改旱”农民。福建省制定了《江河下游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以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量为依据,综合参考生态公益林数量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每年每吨用水量承担生态补偿金0.1元、0.05元、0.06元三种标准测算,筹集资金用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广东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考虑到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建立多元化补偿主体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需逐步推进。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16﹞31号),明白准确地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目标任务。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产金额来源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等。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规划区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由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尚未实行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对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予以认真研究。

  您提出的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率、森林管护落实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的建议具备极其重大参考价值。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予以认真研究。

  (一)关于鼓励林农开展公益林非木质利用的建议。我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外,在不破坏森林ECO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规划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在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的基础上,可科学经营,合理规划利用。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完善公益林管理政策,促进公益林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关于允许当地主管部门按照特殊的比例提取森林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集中管护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对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林地分别安排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其中: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大多数都用在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明确的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宜随意按特殊的比例提取管护费用。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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