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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 《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期)

时间: 2024-01-05 20:01:10 |   作者: 项目展示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制定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各位阅读与收藏。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受伤或死亡、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等做出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评估;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等,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另外的费用,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指定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到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的规定配备,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七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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