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材林”莫名变成“公益林”泰和县林业局干部被指套取国家补偿
时间: 2023-08-14 16:51:57 | 作者: 人才理念
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我国对生态“公益林”实施扶持补偿政策。然而,吉安市泰和县中龙乡村民日前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该乡良坪村匡坑村小组14户村民的800余亩山林被县林业局干部低价租去,后者擅自在林权证上进行了流转“注记”,并将“用材林”改为“公益林”,套取国家补偿。事实如何?记者赴泰和县展开了调查采访。
良坪村匡坑村小组位于泰和县中龙乡东南部,距离乡政府约13.8公里。这里群山环绕,林业资源丰富,但交通非常不便。2004年10月,村小组14户村民将802亩山林以每亩每年6元的价格,出租给了泰和县丰宇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宇林业),租赁期为40年。
村民林某回忆称,当时该公司几名股东口头承诺“立即扩宽良坪至匡坑进村的机耕道”。这个承诺对山里人来说诱惑不小,因为“进出一趟太不容易了”,于是大家接受了“6元/亩/年”的极低租金。然而,出租后的六七年时间里,修路一事迟迟不见动静。而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匡坑村小组加入了“深山移民”行列,开始集体外迁。
外迁的村民们发现,丰宇林业并未遵照合同约定的“在砍伐树木的同时尽抚育之责”,而是“只砍不育”,造成当地林业资源流失。
“我们被骗了!”林某和其他村民醒悟过来后还发现,归属村民的林权证也出了问题,被人进行了流转“注记”,国家发放的林业补偿也进了他人的腰包。
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信息显示,丰宇林业成立于2005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东。村民们质疑,《林业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10月27日,上面盖有丰宇林业的公章,“丰宇林业当时还没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企查查”信息还显示,丰宇林业的股东分别为王某东、朱某生、温某民、张某勋、肖某官。
6月上旬,记者来到泰和县林业局核实情况。在“泰和县林业局机关干部岗位台”一栏上,就看到财务股股长王某东的名字。
另外,记者还查询到,朱某生曾担任泰和县林业局中龙林业工作站高级工程师,温某民曾是泰和县林业局下属工业公司石溪林场工作人员。村民称,张某勋实际上也是泰和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
泰和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杨成向记者表示,王某东虽然是局财务股股长,但身份是国有企业职工,并无行政编制。言下之意,王某东可以当私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村民们还反映,在2007年1月22日,丰宇林业已被泰和县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然而,2007年5月16日,在泰和县林业局给村民办理林权证时,王某东等人背着村民,擅自在林权证上进行了流转“注记”,称“此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通过协议流转给王某东、张某勋,流转期限为40年(2004年10月27日至2044年10月27日)”。
村民们质疑,即便当初的《林业租赁合同》成立,流转“注记”的对象也应该是丰宇林业,而不是其中的两名股东。同时,丰宇林业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此也不能成为流转“注记”的对象,更不能继续经营。
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办理林地流转“注记”等手续,流转双方应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备案,转出方共有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现场签字的,可通过委托其他权利人或视频录像同意流转,委托其他权利人或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林权流转委托书。“我们从未接到通知,也未同意流转‘注记’,林权证上就莫名其妙将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注记’给了王某东、张某勋二人,这肯定是暗箱操作,有以权谋私的嫌疑。”村民们说。
近年来,国家对“公益林”“天然林”实施资源保护和补偿政策,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对山林权利人给予政策补偿,补助标准每年都在递增,到2018年已达每亩每年21.5元。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东、张某勋等人将村民们的林地改为“公益林”“天然林”,领取林业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是每亩21.5元,租金才每亩6元,他们每亩稳赚差价15.5元,800余亩山林一年就净赚1.2万余元。”村民们说。
良坪村匡坑村小组14户村民的山林究竟是不是“公益林”“天然林”?记者注意到,在林权证上,村民们的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阔叶林。《森林法》规定,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用材林”能申请领取国家“公益林”补偿?接受采访时,王某东告诉记者,由于与村民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山林无法正常经营,他只能将“用材林”转为“公益林”,靠补贴来维持。
“到现在,我才得到4万多元补偿金。”王某东称,这些林地是从2016年转为“公益林”的。
至于王某东是如何将“用材林”转为“公益林”的,还有待吉安市、泰和县相关部门调查。
围绕公司尚未登记注册就对外签订合同一事,记者找到了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匡姓工作人员。他指出,丰宇林业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外开展业务的。该公司在未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王某东等人身为泰和县林业局的干部,能否在私营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王某东等人是如何将村民的山林从“用材林”改为“公益林”,以套取国家林业补助资金的?又是如何在林权证上进行流转“注记”的?带着疑问,记者找到了泰和县林业局局长王凌峰。
王凌峰称,他去年才到县林业局工作,对于前面的事情并不清楚。但王某东在该局担任财务股股长一职,应该有很长一段时间了。王凌峰说,该局情况比较特殊,不少行政编制与企业编制混在一起。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王某东目前仍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王凌峰说,这里面涉及十几年前的事情,王某东是否有以权谋私等问题,他要核实后再进行答复。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