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时间: 2024-10-07 07:54:42 | 作者: 人才理念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会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做谈判的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1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活动有关有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6、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1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5)应当公开对外招标而不公开对外招标;(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做招标;(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18、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19、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20、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24、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公司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减少实际工程质量的
26、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减少实际工程质量;(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5)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明示或暗示实施工程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7)未依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27、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28、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建筑设计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9、建筑设计企业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联的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0、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2)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4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6、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48、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
49、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5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5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3)委托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56、有下列行为之一:(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3)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4)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5)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6)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57、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2)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
58、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61、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67、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8、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69、违反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70、违反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72、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73、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74、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75、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76、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7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78、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80、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81、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5、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86、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87、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89、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9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编制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94、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8)转包检测业务
96、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10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10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法律依据:《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依据:《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依据:《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0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的;(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111、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11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3、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
4、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6、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不符合开工条件的)
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15、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16、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
17、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改正
1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19、有下列行为之一:(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3)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4)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5)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6)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通报批评、限期不准承包工程
20、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2)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通报批评
23、施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
24、施工公司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5、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5年或终身不予注册
27、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28、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
29、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撤销认定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2、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33、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35、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3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8、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取消投标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在参加评标
4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4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取消评委资格
46、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
4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依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责令限期改正
4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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