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部门发通知:农村自建房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允许超出3层
时间: 2024-07-04 07:45:15 | 作者: 人才理念
农村住房产权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住房使用、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单位(个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夯实部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密切协同配合,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把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安全关。
●规划选址方面。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坚持“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符合规划、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原则,引导以8至10户为起点,“小”“微”适度集聚布局。
●规划审批方面。重点审查拟用地是不是满足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是不是满足规定等。
●规划执法方面。对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房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异地新建的村民,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同时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要求,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严格宅基地审批,宅基地审批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拟用地的面积、权属和地类是不是满足规定,以及原宅基地处理方式等。
●严格宅基地执法,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手续,和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拆除。
● 加强设计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允许超出3层。村民建设2层(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做设计(经过结构安全专项审查),或者选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
● 加强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村民建设限额以上的住房,应办理施工许可证;村民建设限额以下的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开工前由实施工程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填写《重庆市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加强合同管理。村民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开展图纸设计前,应与其签订设计合同。村民在住房建设开工前,应与实施工程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鼓励实施工程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为实施工程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 加强建材管理。建房村民、实施工程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实施工程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做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 加强过程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施工过程“五到场”要求(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加强农村住房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 加强竣工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申请。通过用地和规划验收后的限额以上的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住房,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和村民应对施工质量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住房通过竣工验收或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规范使用行为。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设计用途或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修缮。发现住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 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合法建筑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的住房,原则上应拆除后重建。对改变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行为,村民应对拟改扩建的住房进行鉴定后,再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 规范用途转变行为。自住自用的农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规范住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农村住房前应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拆除。村民应充分考虑住房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必要时先组织人员、财产转移。
● 规范使用行为。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设计用途或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修缮。发现住房出现严重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 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合法建筑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的住房,原则上应拆除后重建。对改变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行为,村民应对拟改扩建的住房进行检验确定后,再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 规范用途转变行为。自住自用的农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合格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发现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规范住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农村住房前应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性能条件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拆除。村民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住房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必要时先组织人员、财产转移。
● 强化设计服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农房建设图集并持续更新,免费供村民建房选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合理划分服务片区,分片区落实专职(兼职)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
● 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区县按照2025年底每个涉农乡镇(街道)平均有20名以上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的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免费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区县、乡镇(街道)建立本辖区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供村民建房选择。
● 推动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下乡服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有资质且有意愿服务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录,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名录,供村民建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