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律权限
时间: 2024-04-03 17:38:21 | 作者: 人才理念
一、 林地抵押 在我国, 林木可当作抵押物, 担保法规定林木抵押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林木抵押的范围, 国家林业局2004年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 第三条规定: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1、 可以抵押的林木资源: 登记办法第八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二)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的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 其林地...
一、 林地抵押 在我国, 林木可当作抵押物, 担保法规定林木抵押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林木抵押的范围, 国家林业局2004年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 第三条规定: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1、 可以抵押的林木资源: 登记办法第八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二)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的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 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 2、 不能用于抵押的森林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第九条: “下列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 生态公益林;(二)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 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 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 名胜古迹、 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 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 实验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六) 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3、 林地抵押需要的资料包括如下: 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 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 份证; (三) 抵押合同; (四) 林权证; (五) 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有关的资料, 包括: 林地类型、 坐落位置、 四至界址、 面积、 林种、 树种、 林龄、 蓄积量等;(六) 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七) 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别的文件。 ” 4、 必须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1) 依据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的林业政策规定, 森林或林木资产不可与其占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相分离而单独抵押;(2)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林场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3)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应先办理出让手续, 否则抵押无效;(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未发包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以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5)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 一定要进行评估, 在实现抵押权处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时, 必须再次评估。(6)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 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 属于承包、租赁、 出让的, 最长不允许超出合同规定的使用的时间减去已承包、 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 最长不允许超出70年。 5、 抵押物风险: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担保银行贷款时, 将会产生以下风险: (一) 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 债权银行客户调查人员很难全面清楚掌握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限制规定。(二) 政策风险。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债权银行后,将出现两种情形: 一是担保期间, 林地被国家建设征用、 征收。 即使债权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林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归债权银行所有也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林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二是担保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