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网校
时间: 2023-12-29 05:40:43 | 作者: 人才理念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依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
【例题】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资产中,计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2010年)
解析: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接着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提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例题】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解析:(1)选项c: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2)选项d:非货币性资产的摊销年限不能低于10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依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能低于3年。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获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市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式,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既不得使用后进先出的方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和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1、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2、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4、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根据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提示: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p374)。
解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本题选项d错误。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前述规定处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或者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1)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
(2)企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某专门从事技术转让的公司2009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公司2009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例题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2】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07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2009年度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风险准备金1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9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万元。(2010年)
解析:(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前禁止扣除项目。因此,2009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0+10)-200×70%]×25%=190(万元)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实际征收率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2、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3、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
1、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2÷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5÷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
提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视同关联企业利息)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例题1】某非金融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9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50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2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万元。
解析:对于非金融企业:(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1-2÷2.5)=40(万元);(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2÷借款金额)=200×(1-2000×2÷5000)=40(万元)。
【例题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谓合理方法,包括()。
解析: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例题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内,进行纳税调整。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6、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除了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特殊行业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自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按税法规定的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依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1】下列关于居民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
【例题2】根据国家调整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法律法规,下列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设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0年)
b、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解析:选项d: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而不是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