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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表决通过 生态公益林不得流转

时间: 2023-12-13 11:09:14 |   作者: 人才理念

  荆楚网消息(记者孙永军 通讯员朱博)9月25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全员会议,表决有关条例表决稿。会上,《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6章、37条,分为总则、流转范围和程序、流转合同、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湖北实际制定。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属于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

  《条例》明确,生态公益林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条例》规定,森林资源流转能采用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其中,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流转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或者拍卖。

  《条例》明确,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允许超出30年,最长不允许超出7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条例》规定,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保持森林资源数量不减少,提高森林生态质量。

  其中明确规定,流入方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不得擅自在林地兴建建筑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可以从事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毁林行为。

  流入方还应依法保护依托森林资源生存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生长并具备极其重大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以及古树、名木。

  《条例》还规定,流转期间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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