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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要条文学习

时间: 2023-11-24 07:40:19 |   作者: 人才理念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一定要遵守本法。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一定要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该依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可以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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