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出台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7-19 12:10:18 | 作者: 日常管理
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乡村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
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者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不得承接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设计图的农村住房施工项目。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房村民委托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实施工程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选择使用。
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也可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
探索推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采取多种置换补偿方式,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政府:自2月6日起,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允许超出3层
今年1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建议》(苏政办规〔2024〕2号),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
严禁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停止供电、报公安查处!
产权人(使用人)在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前应当履行报告义务,书面承诺不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担重量的构件或抗击地震的措施、不超出原有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不开挖建筑地下空间及其他事项。
一旦发现改扩建、装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快速处置,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对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发现擅自开挖地下室、加建改建或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部门职责及时处理或者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认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
对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商请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涉嫌犯罪的,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市场自主选择。
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鉴定机构应当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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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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