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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遂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时间: 2024-07-05 12:07:02 |   作者: 日常管理

  根据《遂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遂政办发〔2022〕24号)、《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遂昌县财政局、遂昌县民政局关于公布〈遂昌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2〕164号)文件和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现将遂昌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3.申请家庭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地范围内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未领取过建房费或住房补贴。

  5.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无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702.2元;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7837元。

  3.申请家庭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11.67万元;

  5.家庭成员在本地范围内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未领取过建房费或住房补贴。

  6.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无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2.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的毕业证书,在本地企业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2)共同生活的亲属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11.67万元;

  5.主申请人与本地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地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7.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地范围内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未领取过建房费或住房补贴。

  8.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无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主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地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作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中不在本地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11.67万元;

  4.主申请人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地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家庭成员在本地范围内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未领取过建房费或住房补贴。

  7.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无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8.主申请人为在本地连续从事一线年且所在单位为遂昌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2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本地连续从事一线年且所在单位为遂昌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2、4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对已有私房的承租人,其原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按相应类别地段标准计算租金。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注:保障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为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二)合乎条件的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申请(申请操作指南见附件1、2)。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相关证明。

  2.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③属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②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注:网上基础信息填写完成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需由申请人自行上传。

  1.受理、初审。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要求并递交材料,县住保中心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来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审查。县住保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保中心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在遂昌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来进行保障。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租赁补贴。已轮候到的对象放弃实物配租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住保中心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核检查或审查不合乎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2人户家庭40平方米;3人户家庭54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二)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其现存房子面积按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地拥有的下列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认定: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共同生活的亲属、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县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遂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遂政办发〔2022〕24号)、《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遂昌县财政局、遂昌县民政局关于公布遂昌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2〕16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有疑问可到遂昌县住房保障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107号)咨询,或电线、浙里办APP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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