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5-18 09:24:00 | 作者: 日常管理
(记者朱颢莹、许正宇,通讯员周寒飞)5月15日,《宜昌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宜昌三峡融媒体中心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召开。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黎峰,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章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周宏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副主任龚万柏作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郝灵灵主持新闻发布会。
《宜昌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为我市首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12部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明和介绍,制定该条例是推动城市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的客观要求,更是完善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
《宜昌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规定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仅明确了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水弹性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同时,条例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涉及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也都作出规定。
为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条例还明确我市将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鼓励和支持运行维护责任人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来维护。对于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水弹性城市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循序渐进、全方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强条例的广泛宣传和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提高社会面参与意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全方面实施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力争到2024年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覆盖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黎峰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