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3-22 17:45:56 | 作者: 日常管理
为确保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理解无偏差、政策执行不走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2023〕134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第二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2023〕1565号)等文件要求,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海南省财政厅于今年2月印发了《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琼农字〔2024〕57号),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按时间节点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导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该水旱田种植了农作物的农民(含承包户)、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以下简称种植大户,指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种植的农民、农场职工,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培养面积50亩及以上)。
具体农作物种类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等范围内确定,优先选择粮食作物。
对已流转的土地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按流转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土地流入、流出方均为农户(农场职工)的,原则上,一个种植地块只能由一个主体申领补贴;土地流出方为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流入方为种植大户的,农户(农场职工)可申领基础补贴,种植大户可申领大户补贴。同时,为做好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对确无人耕种的土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进一步明确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旱田,符合种植条件的,原则上也纳入补贴范围,流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各市县视情决定是不是发放补贴。
(1)从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在水旱田种植规定农作物。以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允许超出一年。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变更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原则上农民申报(填写申请审批表)前一年内没有耕种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补贴(具体申报日期可由市县农业农村局确定),撂荒、休耕1年以上(含1年)的耕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2024年全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48378万元(中央财政46178万元,省级财政2200万元)。依据省统计局2022年水旱田面积统计数据,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全省水旱田面积得出省级每亩补贴标准,再依据各市县水旱田面积测算安排给市县补贴资金总额。即:每亩补贴标准=耕地补贴资金总额÷全省水旱田面积。
市县应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与省下达资金统筹使用。首先,根据种植大户申请面积,按照不超过200元/亩标准,使用省级资金进行补贴(用完为止),若有剩余则与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省里下达资金统筹使用。其次根据市县剩余的统筹资金总额除以全市县实际申报种植培养面积得出市县每亩补贴标准。即:市县每亩补贴标准=市县统筹资金总额÷全市县水旱田实际申报面积。按审批流程发放补贴给农户、农场职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的农民、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资金可用于补贴种植大户。两项补贴可叠加发放,但中央资金不得用于补贴种植大户。
农户(含承包户、水稻等种植大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表一(乡镇农户填报参考格式)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等凭证复印件,由村民小组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身份证号”一栏中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卡通账号”一栏中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号)。农户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
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二(农场职工填报参考格式)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不是满足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农场职工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
(1)审核公示函报材料。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乡镇政府、农场场部(居)函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后,汇总全市县申报情况总表。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不是满足发放条件,尤其对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及某一乡镇、农场(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不是满足补贴条件。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测算标准及实际申请补贴面积制作公示表并在当地市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市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为加快补贴资金发放,可按真实的情况分批次公示,分批次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2)审核发放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局收到市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函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尽快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农户、农场职工通过“一卡通”发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发放到单位账户。
(1)各市县要在今年3月15日前印发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发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组织申报,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要按时报送信息,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同本级财政局对接,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数据,每月20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资金支出情况。
(3)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做好补贴工作总结,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和农场(居)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发放工作。
(2)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分配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
(3)做好补贴资金直达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有序衔接,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等情况导入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4)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市县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发放档案资料,确保有据可查。
(5)抓好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
(6)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切实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号)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出现违纪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