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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林光互补复合利用土地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建议答复

时间: 2024-02-01 06:03:46 |   作者: 日常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58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林光互补复合利用土地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别办理。经研究,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大力开发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保证我国能源供应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光伏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大型光伏基地能够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稳定优质的绿色电力支撑,有利于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利于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带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是推进“十四五”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大规模开发、支撑规划目标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支撑,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一直以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局都十分重视和支持光伏电站建设。2015年11月,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为各地光伏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开展“林光互补”提供了政策支持。2020年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自然资发〔2020〕15号),要求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并于当年11月印发《国土空间调查监测、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构建了新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进一步统一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新的林地分类中不再有宜林地这一类别,林资发〔2015〕153号文第三条关于“林光互补”使用宜林地不再适用。为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局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研究应对措施。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明确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按光伏方阵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并提出将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该通知明确了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积极回应并解决了长期困扰光伏行业关于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问题。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印发后,自治区林业局立即组织并且开展广西“林光互补”立地条件综合评估,详细摸清底数,指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引导相关企业依照文件开展有关工作,并积极努力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编制自治区级配套措施文件。

  针对油茶地内建设光伏阵列问题,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专家初步研究认为,油茶是喜光植物,进入果期后光照不足会影响开花和坐果率,当前国家推动油茶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油茶林提质增效,实现高产高效,“油茶+光伏”模式尚未得到油茶栽培行业专家和社会、群众各方面的普遍认可,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条件。自治区林业局将积极努力进行探索实践,待具备成熟条件后将鼓励该模式进一步推广。

  下一步,自治区林业局将配合加快出台自治区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各市县严格落实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科学规划、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带领企业合理地布局选址,依法依规使用林地,促进光伏项目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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