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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4-01-03 17:30:06 |   作者: 日常管理

  原标题: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370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来政办电〔2019〕9号)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县社会经济情况,经有关部门论证,现将县人民政府拟定的《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在武宣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如有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武宣镇城北路296号)或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武宣镇鞍山路县物价局旁二楼)。征求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会截止时间:2019年5月9日。

  为顺利推进武宣县征地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来政办电〔2019〕9号)精神,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调整制定我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

  1.武宣镇:45570元/亩(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26040元/亩和安置补助费19530元/亩)。

  2.金鸡乡、黄茆镇、二塘镇、三里镇、东乡镇、桐岭镇、通挽镇、禄新乡、思灵乡:42800元/亩(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25680元/亩和安置补助费17120元/亩)。

  征收基本农田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1.1倍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做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三)大中型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县所辖范围内土地,年产值按照来宾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到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参保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办理。

  支持、配合政府征地工作,签订征地协议书,交出被征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被征地农民奖励金。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农用地按上述所属于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补偿,收回国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二)河道范围内的水域、滩涂、荒草地等土地(具体由水利部门界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给予补偿。

  1.依法收回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现行《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2.依法征收私人住宅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补偿方式有两种,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种补偿:一按本通知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二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做评估所得出的房屋(含土地)价值,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一)临时用地(指征用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按2019年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与临时使用年数的限制的乘积计算:武宣镇2170元/亩,金鸡乡、黄茆镇、二塘镇、三里镇、东乡镇、桐岭镇、通挽镇、禄新镇、思灵镇为2140元/亩,中途不再调整标准。使用年数的限制根据建设工程需要实行一次性支付租金。

  (三)工程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再按1年年产值补偿标准支付地力恢复过渡期费用。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原已经上级批准或已经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批准及已实施征收的补偿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后新征的项目用地按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按本通知的补偿标准执行。

  莲藕2500元/亩;甘蔗2250元/亩;西瓜、香瓜、丝瓜、黄瓜、南瓜、辣椒、花生、油葵1500元/亩;水稻、大白菜、小白菜、苦瓜、虹豆、四季豆、白萝卜、胡萝卜等蔬菜类1400元/亩;黄豆、玉米、红薯、木薯、芝麻、黄麻、高梁、麦子、红瓜子、土豆1200元/亩;牧草1000元/亩。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桂政发〔1995〕34号)规定执行。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已成熟林每亩补偿7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800元。

  5.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经济林,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按新的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补偿。

  1.果、花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按重置价格补偿;能移栽的,付给迁移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每亩7000元。

  2.营养杯苗、营养袋苗和园林盆景:付给迁移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每亩3000元。

  3.桑树、草莓、茉莉花:未能收获的,按2000 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4000元/亩补偿。

  4.茶叶:已种植1年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4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年以上的,按6000元/亩补偿。

  5.油茶:成活率达85%以上,已种植1年的,按1500元/亩补偿;已种植2-3年的,按2500元/亩补偿;已种植4年以上的,按4000元/亩补偿。

  在规定期限最后之日止提前搬迁的,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另外,每提前搬迁1天给予150元提前搬迁奖励,最高奖励为1500元。

  4.红砖围墙:(12㎝厚)60元/㎡,(18㎝厚)90元/㎡,(24㎝厚)110元/㎡。

  21.6-8米动力水泥杆线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动力木杆线.照明木杆线.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3000元/亩。

  5.村屯姓氏大族坟100年以上每座6000元,50年一99年每座4000元。有附属设施的按市场价计算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地安置人员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经依法办理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手续后,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依照《武宣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木等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本通知公布实施后,由于征地涉及面广,征收地上附着物种类多,如征收地上附着物的名称、类别等不在本补偿标准范畴内的,由职能部门按市场行情报价预算或经评估单位评估所得价值,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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