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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2020年第12期目录

时间: 2023-11-26 11:40:50 |   作者: 日常管理

  保险公司治理效率及其评价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经营、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和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都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构建了保险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CCR-DEA模型、BCC-DEA模型、超效率SBM模型和Malmquist指数,以54家中国寿险公司为研究样本,对2016年-2018年我国寿险公司治理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以及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了测算和评价。研究根据结果得出,一半以上样本寿险企业的公司治理技术效率出现了波动,根本原因是规模效率的差异,而纯技术效率则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公司治理的Malmqusit指数下降主要源于相对技术效率的变化;外资寿险公司的治理效率总体上优于中资寿险公司。

  摘要:本文利用动态规划的值函数迭代算法,建立只存在健康风险情形下的基准模型作为参照系,然后建立同时引入健康风险和医疗保险保障的模型,分别模拟城职保、城居保和新农合对消费和消费序列的影响,研究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之后发现,城职保和城居保能大大的提升消费和消费序列,新农合却会降低消费和消费序列。利用CFPS2010-2018年5轮基线数据构成的混合截面数据来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城职保和城居保明显提高了家庭人均总消费,在支出分项中,也明显提高了医疗消费和食品、衣着等日常消费以及教育文娱消费;而新农合则显著抑制了总消费和分项消费。对不同收入和年龄群体进行了异质性检验发现,医保对低收入、高年龄群体消费的影响幅度最大。

  摘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文分析中国中老年人口长期护理状态的影响因素,并据此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率厘定。首先,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对个体的长期护理需求等级进行划分;再根据2013年及2015年的追踪数据基于XGboost算法分析长期护理状态的影响因素;然后根据两年的追踪数据计算出两年期转移概率,并结合影响长期护理状态的因素按照基于Adaboost思想的BP组合神经网络模型计算得到分性别、分年龄的一年期转移概率;最后,根据一年期转移概率并用离散时间的多状态Markov模型进行长护险定价,得到一套分性别、分年龄、分初始状态的费率表。

  摘要: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本文实证检验了“特别重大事故”这一外生负面冲击对个体风险偏好的影响。根据结果得出:第一,特大事故的发生能够显著地降低个体主观风险偏好;第二,将所有特大事故按照事故类型划分为交通事故、矿业事故和其他事故三类,发现与日常生活联系更为紧密的特大交通事故能够对个体主观风险偏好产生更强的冲击作用;第三,利用个体所在家庭的金融实物资产配置情况和实体工商业投资情况分别表征其在金融市场和非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承担行为,发现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家庭的高风险金融实物资产配置比例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同时也抑制了家庭对实体工商业的投资行为;第四,机制研究中,本文逐一讨论了负面冲击影响个体风险偏好的主流理论框架,在排除了财富效应和预期收入效应的同时,认为凸显效应和情绪效应可能是特大事故影响个体风险偏好的两大主要渠道。本文的主要发现为理解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证据;对当前防疫常态化后投资与消费的恢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对中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摘要:用材林保险是促进用材林更新、保障森林经营者收入的重要经济工具。合理的用材林保险金额是保证用材林保险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以贵州省锦屏县为例,依据蓄积-林龄方程确定不同林龄林分单位面积的蓄积,依据胸径-蓄积方程和木材价格指数ARMA预测模型来确定木材价格下限,依据实地调查确定采集运成本上限,计算了综合立木蓄积生长、木材价格变革、采集运成本费用等因素的用材林保险金额,建立了锦屏县2020年单位面积杉木、马尾松保险金额表。本文还讨论了模型的动态更新、幼龄林保额、多年期保额等问题。本文研究目的是提出一套计算用材林保险金额的适用方法,供森林保险工作参考。

  摘要:尽管我国农民收入逐步的提升,但边远地区依然有众多的农村贫困人口,普惠金融在实现脱贫过程中可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本文基于新疆的微观调查数据,利用有序Logit模型,研究影响边远地区农村居民享受金融服务的内外在因素。研究之后发现,受教育程度、年龄、从事劳动、家庭规模、家庭收入、收入来源、区域、金融服务距离、网点数量、产品服务种类、金融服务成本、信用等对金融服务的影响较大,且各因素中处于不同状态在优先序上不一样;健康、婚姻状况、社会互动、金融知识对金融服务有一定的影响,性别的影响不显著。本文的政策涵义在于:为提升边远地区农村居民享受金融服务的水平,应构建边远地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体系、创新服务于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对边远农村地区实行金融、产业、教育等全方位的扶贫。

  摘要:人寿保险信托是一种融合保险与信托各自优势的创新型金融理财产品,它能够使保险金在理赔后仍能依照被保险人的生前指示,妥善运用到受益人的生活和教育当中,避免保险金被受益人滥用或遭第三人恶意侵占。人寿保险信托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主体多元使其在我国落地面临诸多挑战。当前我国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一定要解决三大难题:信托财产确定性问题、人寿保险信托的制度架构问题以及人寿保险信托的本土化问题。在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上,应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声明放弃受益人的变更权,此时受益人所享有的不可撤销受益权具有确定性,能够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在人寿保险信托的制度架构上,应采“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他益信托合同”模式,由投保人充当保险受益人和信托委托人,这一构造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够维护信托关系的稳定,顺利实现财富传承和照顾遗属的目的;在人寿保险信托本土化问题上,我国应在立法上允许保险业兼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强化受托人监督和受益人保护、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人寿保险信托市场的发展。

  摘要:借款保证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业务,为促进消费金融和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着非消极作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方面具备极其重大现实意义,但由于《保险法》对此并未作具体规定,实务中出现了一些争议较大且迫切地需要澄清的问题。特别是保险责任承担方面,保险人与借款债权担保人并存时的责任承担顺序,在当事人对此无约定时,应允许被保险人选择先行使何种权利。仅凭合作协议无法构成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只有具体保单生效后方使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后者生效不会令前者效力终止,合作协议与具体保单之间的关系,是在保证保险整体交易体系下形成的先签合同和后续合同的关系,各自独立、互不取代,两者共同构成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尽贷款有关法律规定的资信审查义务为由主张免责。具体保证保险合同的违约金请求权与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权基础不同、适用法律及审理规则亦不同,保险人不可在代位求偿权之诉中一并主张违约金。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受让的债权,只要符合我国《民法典》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并履行通知义务,即应认可债权转让效力,但应对转让对象及受让人资格等根据不一样的情形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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