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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热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该怎么做?

时间: 2024-02-04 10:53:42 |   作者: 半岛棋牌/企业动态

  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是: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农民自用材指农民生产、生活所需木材,包括农民建筑修缮房屋、仓房、圈舍、温室大棚和农具用材。农民自用材采伐范围包括农民自留山、坟林、承包或租赁“四荒”造林以及通过家庭承包形式等拥有林权证的自有林。

  申请自用材的农民应向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出由本人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由林业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用材数量,农民自用材每年申请一次。

  农民自用材采伐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不受采伐类型限制。设计和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手续简便,只要确实是农民自用材,其采伐指标,县林业部门会予以保证。

  (1)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具有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采伐。

  (2)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和审批制度。申请森林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的同时,申请具有资质的森林调查设计部门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如主伐、更新、改造、抚育设计等),作业设计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3)凭证采伐制度。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审批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林木采伐证指定的采伐地点、范围、面积和采伐作业方式进行采伐作业。

  (4)伐区监督制度。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采伐作业时,由国有林场或乡(镇)林业站派出伐区监理,监督指导采伐作业。

  (5)伐区验收制度。采伐作业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采伐作业质量、采伐蓄积量、采伐面积等相关因子进行伐区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并进行木材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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