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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森林草原保护建设 25 问(蒙汉双语)

时间: 2024-01-17 22:49:48 |   作者: 半岛棋牌/企业动态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按相关规定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保规划的疏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其他林业辅助用地统称为林业用地。法律规定该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国家依据本规划进行森林资源管理、督察。

  答:我旗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在 2009 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基础上,旗人民政府聘请内蒙古林业勘察设计院做出详细的调查、规划并编制的。编制完成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核通过后,由旗人民政府发文批准执行的。本期规划期限为 2010 年-2020 年。

  答: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其他林业辅助用地。

  树种:乔木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松树、槐树、乔木果树类等;灌木树种有柠条、杨柴、花棒、沙柳、红柳、沙枣树等和天然生长的沙冬青、白刺、盐爪爪、红砂、柳叶鼠李(黑格兰)、杠柳等特别规定的树种,均属于灌木林。

  答:现主要采取卫星遥感监测手段。由卫星用 2.5 米的精度进行拍摄,形成卫星遥感照片,然后在计算机上对卫星遥感照片分析判读。同时还对每年甚至每月的照片作对比,对发现有变化的图斑下发各地进行核实查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造林作业规程》(国家标准),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确定我旗植被恢复种植标准。乔木造林每亩不少于 56 株、灌木造林每亩不少于 110株。

  答:首先要依法查处到位。其次是植被恢复,种植完成并不能认为是植被恢复已整改完成。依照造林作业规程,需要三年后才能确认。也就是说种植并成活三年后,保存率达到 65%以上才确认为恢复合格。

  答:停止种植活动,恢复原状或弃耕、撂荒、自然恢复,鼓励造林、鼓励种植经济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可享受经济林政策补助。

  答:住房可以补办宅基地手续。羊棚等可以补办农业设施用地手续。补办手续后销号。无法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理。

  14.有些图斑是已经确权为耕地或基本农田或已经审批为饲草料地,或有其它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怎么办?

  答:持相关手续进行图斑销号。但必须是有审批权的审批单位的审批手续。另外打井、架电手续不能代表开垦审批。

  答:通过与 2009 年卫星影像作对比。比对无变化,再加上现地调查,可以认定为错划,予以销号。

  16.有些农牧民认为将土地划入林地保护范围自己不知情,不承认自己破坏林地怎么办?

  答:按非法开垦查处。追诉期从停止种植农作物算起。只要还在种植农作物,就认为占用、损害行为持续存在。

  18.本次图斑都是涉林图斑,其它开垦草原的怎么办?老百姓有疑问,认为不公平。

  答:国家林草局已经下发开展“绿卫 2019 专项行动”,2019年将对毁林毁草行为同步开展打击。

  答:将进行严厉查处。缓刑期内、拒不恢复、将取消缓刑,收监执行;刑期已满仍不恢复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强制执行。

  21.旗政府推行城乡统筹试点期间,曾推行“五个一”政策,鼓励开垦土地,现在怎么办?

  答:我旗城乡统筹“五个一”政策鼓励整合土地,而没有鼓励开垦林地、草原。另外,无论政府的任何一个方案、政策都需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不是有文件就可私自非法开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 年 12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4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0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 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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