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设施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时间: 2023-12-30 07:43:50 | 作者: 半岛棋牌/企业动态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2)《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
(3)《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8〕67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
(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3)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光伏发电、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等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别的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做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做勘查。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一定要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有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有关概念释义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别的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做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做勘查。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逐步的提升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理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产金额的投入等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合乎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依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四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