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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水溺亡谁担责?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不容忽视

时间: 2024-07-13 21:35:03 |   作者: 党群中心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11月17日,记者获悉,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公开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市人大代表、市水利局、宿豫区水利局、宿豫区迅哥有约社会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以及社会公众等10余人参与旁听。

  庭审前,法官助理高瑞笛通过PPT,向旁听人员介绍了案件的由来、基本情况、诉辩双方主张以及原审法院裁判情况,帮助旁听人员快速熟悉案情,了解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提升旁听效果。

  2020年6月1日,孙某外出干活未归,后其尸体在陆集镇某村利民河与九斗渠交汇处的过水涵洞(渡槽)南侧附近水中被发现,其草帽、水壶遗落在涵洞南侧水中,铁叉遗落在涵洞边,因孙某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公安机关作溺水死亡处理。

  该过水涵洞在2018年之前有桥通行,系通往该村七组村民承包田的近道,但并非唯一通道,后桥面逐渐被冲毁垮塌,但村民仍习惯从该处通行,曾发生多起人员落水事件。本案事故发生时,涵洞上方仅剩圆柱形水泥引水管及旁边的部分平面。

  宿豫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载明案涉渡槽的产权人为某村委会,属于村建村管。事故发生后,孙某近亲属将某村委会、某街道办、某水利站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孙某的死因、涵洞上方是否曾有桥面通行以及两侧入口是否设置警示标志等事实存在争议。

  本次庭审由审监庭副庭长高曼莉、副庭长陈鹏、审判员庄云扉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序地展开调查,组织辩论。庭审过程规范、高效。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

  合议庭认为,构筑物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在通过案涉涵洞(渡槽)时落水溺亡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认定。

  案涉涵洞上方在2018年之前有桥面通行,桥面垮塌后仅留存输水渡槽,而村民有一定的通行需求,仍按照多年习惯在此通行,事发前已发生多人落水事件,且某村委会对此事实系明知。因此,案涉构筑物明显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某村委会作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未能对案涉构筑物进行修缮的情况下,对该构筑物入口采取围蔽、设置警示标志等保护措施,以防落水等事故发生,显然属于该村委会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事故发生前某村委会既未在该处采取围蔽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孙某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地段并非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必经之路,其对从案涉构筑物上通行存在的危险和安全风险隐患应有充分认知,其放任该种危险发生,从事故地段通行并导致落水溺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再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某村委会对孙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合议庭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庭审结束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董振班、审监庭法官与前来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水利部门代表、社区代表在一站式讲解中心进行座谈交流。会上,大家围绕本次庭审活动谈体会、讲心得、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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