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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荐】稳定汇率预期 提高外汇管理上的水准——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4-03-07 18:40:13 |   作者: 党群中心

  原标题:【今日推荐】稳定汇率预期 提高外汇管理上的水准——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底以来,在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逼近前高,季节性购汇等因素向上发力的情况下,稳定汇率预期的调节政策持续加码。

  2023年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与近期央行和外汇局的政策意图相一致,拟推出10项跨境投资便利化政策,包括经常项目4项和资本项目6项。其重点变化集中在资本项目方面,主要涉及:

  跨境投融资管理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放宽ODI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等;

  外汇管理项目: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允许异地开立外债账户等。

  2023年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拟推出10项跨境投资便利化政策,包括经常项目4项和资本项目6项。我们结合近期央行和外汇局政策导向对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变化进行解读。

  2023年6月底以来,在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逼近前高,且季节性购汇等因素向上发力的情况下,预期调节政策持续加码:央行多次发声强调稳定汇率预期,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强调“坚决防范汇率大起大落风险”,中间价逆周期因子再度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外汇局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至历史上最新的记录;财政部超计划规模在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国债。

  本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与近期央行和外汇局的政策意图相一致,重点变化集中在资本项目方面,最重要的包含跨境投融资管理和外汇管理自由便利度的提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行可按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

  解读:减少汇率波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外贸企业成本和价格核算的影响,切实服务实体企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扩大合乎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的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外仍维持等值500万美元额度。

  解读:外汇局逐步扩大合乎条件企业按1000万美元额度借用外债的试点范围,与7月20日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思路一致,都是通过鼓励企业借入外债缓解境内美元流动性压力。但是实操中较少有高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能用到1000万美元的额度上限。

  2022年5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组织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规定“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合乎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 ’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合乎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 ’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范围逐步扩大,规定“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 、 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合乎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将之前500万美元额度上限的试点地区都划进了1000万美元额度上限的试点地区。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取消ODI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保留了累计汇出额不允许超出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的规定。

  解读:2018年,外汇局发布通知取消了FDI前期费用30万美元额度及前期费用账户6个月有效期的要求。对ODI前期费用额度限制的取消相对滞后了5年,体现出提高外汇管理自由度的政策审慎态度。

  2.4 资本项目:便利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境内股权出让方获得股权转让对价的外汇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解读:此前资本金账户结汇境内使用有逐笔审核业务真实性的要求,自主结汇可便利企业结汇时效和规模,有效释放结汇需求,缓解人民币汇率边际压力。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解读:相较于2016年的用途规定而言,实质上小幅扩展了资本项目收入的投资标的,可投范围不再局限于银行系理财,且对商业地产形成一定支持,鼓励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留存及结汇使用。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中相关规定为: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之外的别的地方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解读:此前异地开户需要外管局逐案核准,本条配合提高跨境融资规模上限的政策,使企业借用外债的手续更加便利化。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 2023/07/24[2023/08/01],。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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