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必收藏!所有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汇总!
时间: 2023-12-14 13:13:15 | 作者: 党群中心
资产折旧和摊销的规定汇总知道各位明白多少呢?资产折旧是指资产价值的下降。无论在企业核算还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折旧都指: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帐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摊销(Amortization)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经常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数的限制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解决的方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下面是有关所有资产折旧和摊销的规定汇总知识,大家赶快跟着西安会计培训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的时间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和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额外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市价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市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范围、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依规定计算的非货币性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额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市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的范围、方法和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市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范围、方法和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依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更改房子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数的限制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数的限制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数的限制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能低于3年。
对于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由于其财务核算上在确认勘探支出的范围、摊销方法和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按照开发资产的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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