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24-09-17 10:44:34 | 作者: 新闻资讯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部分地方反映需就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地住建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督促各检验测试的机构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要将住建部《通知》和之前已发布的《办法》《资质标准》相互结合起来进行实施,对照《办法》《资质标准》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旧资质过渡各项准备工作。
三、省住建厅目前正在起草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在我省实施细则出台前,各地对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住建部《办法》《资质标准》和《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按住建部有关要求自动延期,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正常生产经营。
五、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新旧资质过渡期间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管,督促各检验测试的机构以新旧资质过渡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检验能力,以保障能够平稳有序过渡,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 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 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