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9-19 17:44:18 | 作者: 人力资源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要求,逐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发挥施工图审查作用,更加有效的实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提高我市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各方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建筑设计企业要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合同及支付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费用。
工程勘测考察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委派勘察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加强对勘察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勘察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建筑结构、消防安全、人防工程、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市更新、减隔震等标准规范的落实,设计单位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基坑、模板、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拆、脚手架等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安全的意见。对抗震超限工程、需抗震论证的市政公用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等特殊工程承担界定责任,主动书面告知建筑设计企业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等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履行相关程序。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要按照资质管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或主要工作内容再进行分包;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与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推进数字技术在勘察、设计领域的应用,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实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数字化交付和实现有效的电子签章确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质量安全审查作为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把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关。
旗县区住建局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部门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监管,创新服务,推动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外埠进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前应主动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进行企业信息采集;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以具备法人资格、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团队、个人等名义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参与工程验收。外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独立法人,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不得将施工图审查服务转包其他机构。
(三)压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勘察施工前,应为工程勘察施工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提供工程勘察施工委托书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及地质、水文、周边环境、坐标、标高等资料,有地下埋藏物的,还应提供地下埋藏物 (如电力、电讯、电缆、人防 设施、管道等 )的种类、位置、走向等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四)压实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编制规定、 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图图签栏中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具有四人以上签字,不允许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施工图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要规范出图签字盖章程序,禁止以复印、他人代签等代替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现场资料文件的用章要按照工程建设各方用章通知书、用章授权书的约定执行;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免于图审的工程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五)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 (或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涉及用地、规划、地震、防雷、人防、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需向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或论证专家)提交相关审批手续,若确因建设内容或局部功能发生变化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提出充分的理由依据,并由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变更,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或原论证专家组)审查。设计变更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严格消防设计质量管理。工程设计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设计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实行消防设计质量分级负责,建立院、所消防专业技术负责人制度,对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经院、所消防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专篇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消火栓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热能动力、供配电、应急疏散照明、电气防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装修、保温防火和建筑防爆等内容。
(七)加强工程勘察企业室内试验业务管理。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中试验数据应加盖CMA标志印章,确保试验数据全过程控制和可追溯性。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确保承揽业务必需的室内试验条件,完善室内试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工试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交客观、公正、准确的试验检测报告,严厉惩处伪造实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八)严格落实工程勘察质量见证管理及勘察外业影像记录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勘察现场、原位测试、土工试验采取见证管理,主要对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钻探工作量及钻孔深度、采取岩土试样、采取地下水试样 (含地表水 )、 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实施见证并填写见证日志和见证记录。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要对质量见证人员进行授权,见证委托书、见证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见证日志、见证记录与工程勘察原始资料同时存档。建设单位见证人应在《工程勘察报告》扉页签字,对见证事项的真实性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勘察质量管理咨询服务。
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勘察现场和试验现场关键环节进行影像摄制,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影像的留取负责监督检查, 并对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等进行审核,影像资料要作为工程勘察文件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编入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建设单位见证人应对工程勘察外业影像报告进行核查确认,确保工程勘察外业影像资料真实可靠。鼓励工程勘察单位实施勘察工作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九)强化设计交底及验收试验影像记录制度。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在开工前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去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工程施工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建设单位见证人应对该影像报告进行核查确认,确保影像资料真实可靠。鼓励工程设计单位实施勘察工作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十)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明确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不得承接不符合自身能力水平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审图人员培训教育,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行为,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要点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围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消防安全、人防安全、气象安全、绿色建筑、抗震减震、城市更新等方面进行审查,要严格执行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审查专家的回避制度;严禁审图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施工图审查咨询业务及收取费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及标准,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证后有效期内现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施工图中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等通用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提交的勘察报告中的试验数据是否加盖CMA标志印章,必要时可调取钻探原始记录,土工试验原始记录资料等进行核查。
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存在利益交换、擅自承揽业务、营私舞弊、审查质量低下的审图人员,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限制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或提请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资质标准,直至吊销资质,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大力推进数字化施工图审查制度落实,配备适应审图系统要求的电子设备及网络环境,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十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旗县区住建局及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建筑企业管理(服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执法检查,通过查市场行为、查质量安全,查人员配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住建局结合行业监管需要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抽查,突出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和审查质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将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的监管,数字化审图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二)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通报制度。各审图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应如实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记录,每季度5日前把上季度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勘察设计企业、人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审查意见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拒不整改的勘察设计企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强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各旗县区住建局及质量安全监管(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把企业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限制违法违规者参与公开招投标,“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2-05-25 11:24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发挥施工图审查作用,更加有效的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提高我市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工程勘察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委派勘察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勘察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勘察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建筑结构、消防安全、人防工程、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市更新、减隔震等标准规范的落实,设计单位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基坑、模板、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拆、脚手架等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安全的意见。对抗震超限工程、需抗震论证的市政公用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等特殊工程承担界定责任,主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履行相关程序。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要按照资质管理要求配备有关人员,不得将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主体部分或主要工作内容再进行分包;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与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推进数字技术在勘察、设计领域的应用,各勘察设计单位理应当实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数字化交付和实现有效的电子签章确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质量安全审查作为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范和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把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安全关。
旗县区住建局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部门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监管,创新服务,推动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外埠进呼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外埠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市承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业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前应主动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进行企业信息采集;外埠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应以具备法人资格、具备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团队、个人等名义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参与工程验收。外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独立法人,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不得将施工图审查服务转包其他机构。
(三)压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筑设计企业在发包工程勘测考察施工前,应为工程勘测考察施工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提供工程勘察施工委托书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及地质、水文、旁边的环境、坐标、标高等资料,有地下埋藏物的,还应提供地下埋藏物 (如电力、电讯、电缆、人防 设施、管道等 )的种类、位置、走向等有关的资料。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对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四)压实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成果文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编制规定、 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图图签栏中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具有四人以上签字,不允许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施工图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要规范出图签字盖章程序,禁止以复印、他人代签等代替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对应责任。现场资料文件的用章要按照工程建设各方用章通知书、用章授权书的约定执行;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文件,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免于图审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五)加强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 (或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工程勘测考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涉及用地、规划、地震、防雷、人防、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建筑设计企业需向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或论证专家)提交相关审批手续,若确因建设内容或局部功能发生明显的变化等要设计变更的,建筑设计企业应书面提出充分的理由依据,并由建筑设计企业法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变更,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或原论证专家组)审查。设计变更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严格消防设计质量管理。工程设计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设计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实行消防设计质量分级负责,建立院、所消防专业方面技术负责人制度,对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经院、所消防专业方面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专篇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消火栓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热能动力、供配电、应急疏散照明、电气防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装修、保温防火和建筑防爆等内容。
(七)加强工程勘测考察企业室内试验业务管理。工程勘测考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中试验数据应加盖CMA标志印章,确保试验数据全过程控制与可追溯性。工程勘测考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勘测考察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勘测考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配备满足规定的要求的技术装备,确保承揽业务必需的室内试验条件,完善室内试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土工试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交客观、公正、准确的试验检测报告,严厉惩处伪造实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八)严格落实工程勘察质量见证管理及勘察外业影像记录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勘察现场、原位测试、土工试验采取见证管理,主要对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钻探工作量及钻孔深度、采取岩土试样、采取地下水试样 (含地表水 )、 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实施见证并填写见证日志和见证记录。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要对质量见证人员进行授权,见证委托书、见证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见证日志、见证记录与工程勘察原始资料同时存档。建设单位见证人应在《工程勘察报告》扉页签字,对见证事项的真实性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勘察质量管理咨询服务。
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勘察现场和试验现场关键环节进行影像摄制,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影像的留取负责监督检查, 并对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等进行审核,影像资料要作为工程勘察文件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编入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建设单位见证人应对工程勘察外业影像报告进行核查确认,确保工程勘察外业影像资料真实可靠。鼓励工程勘察单位实施勘察工作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九)强化设计交底及验收试验影像记录制度。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在开工前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去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工程施工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建设单位见证人应对该影像报告进行核查确认,确保影像资料真实可靠。鼓励工程设计单位实施勘察工作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十)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明确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不得承接不符合自身能力水平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审图人员培训教育,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行为,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要点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围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消防安全、人防安全、气象安全、绿色建筑、抗震减震、城市更新等方面进行审查,要严格执行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审查专家的回避制度;严禁审图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施工图审查咨询业务及收取费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及标准,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证后有效期内现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施工图中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等通用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提交的勘察报告中的试验数据是否加盖CMA标志印章,必要时可调取钻探原始记录,土工试验原始记录资料等进行核查。
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存在利益交换、擅自承揽业务、营私舞弊、审查质量低下的审图人员,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限制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或提请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资质标准,直至吊销资质,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大力推进数字化施工图审查制度落实,配备适应审图系统要求的电子设备及网络环境,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十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旗县区住建局及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建筑企业管理(服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执法检查,通过查市场行为、查质量安全,查人员配备,加大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住建局结合行业监管需要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抽查,突出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和审查质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将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的监管,数字化审图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二)实行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文件审查通报制度。各审图机构对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应如实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记录,每季度5日前把上季度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勘察设计企业、人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审查意见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拒不整改的勘察设计企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强化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各旗县区住建局及质量安全监管(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把企业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限制违法违规者参与公开招投标,“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