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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br

时间: 2024-07-19 12:13:48 |   作者: 人力资源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市场行为,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琼建管函〔2013〕424号)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1月18日—22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核查共分7个检查组,分赴各市县对全省47家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了核查评分,抽查了5家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检查组按照《海南省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动态核查评分细则》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情况、质量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检查采取听取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汇报、现场查阅企业资料和问询相关人员、实地核查仪器设备等方式进行,并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

  本次受检的47家检验测试的机构,按百分制评分,得分在90以上的4家,占受检企业的8.5%70-89分之间的34家,占受检企业的72.3% 60-69分之间的6家,占受检企业的12.8%60分以下的3家,占受检企业的6.4%。

  从检查的情况看,绝大部分检测机构持有效资质证书开展业务,按规定配置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基本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能够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批准和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

  从监督管理情况看,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对检测企业取得计量认证和资质许可后的动态监管较为薄弱,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成效不明显。部分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对此次检查高度重视,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监督检查,在此对按时报送本地区检查总结报告的市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它们是:三亚、文昌、琼海、屯昌、陵水、保亭、五指山等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口、乐东、儋州、澄迈、万宁、琼中、白沙等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截至目前尚未报送本地区检查总结报告。

  (一)资质条件和资质证书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定安建筑材料检测中心超出计量认证或资质范围承揽业务澄迈县建筑材料检测中心存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个别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变更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过期,部分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不能满足要求,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相关专业的注册工程师配备不到位,例如部分从事地基基础检测的检测机构没有按规定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三)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工作不规范。1.委托单信息不全。委托检测项目和依据没有填写检测报告信息与委托单的信息不一致委托单的改动不符合要求等。2.原始记录不规范。试验记录信息不全,缺检验依据、检验方法,仪器设备编号个别原始记录无检测人员签字,没有盖见证取样章,无见证单位、见证人及编号等相关信息。 3.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编号没有唯一性和连续性,无可追溯性。4.未建立或实施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制度和报告制度,无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四)检测仪器设备及设施环境不能满足标准规范要求。1.部分检测机构设备管理不到位,仪器设备标识过期,未能及时送检仪器设备使用、停用、维修记录混乱。2.部分检测机构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室管理不符合要求,一些机构的标准养护室温度控制及加湿设备未运行或未正常运行部分养护室无连续温、湿度控制记录和试块出入库记录。3.检测机构场地过小,空间拥挤,检测设备未能合理放置。

  (五)检测合同管理不规范、档案管理较乱。1.部分检测机构检测委托合同基本都是与施工单位签订,未见与建设单位签订,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中或内容较为简单,未明确检测项目内容,或签章不全等各类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2.未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报告标识不清晰、分类不明确、资料杂乱、混装,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

  (六)检测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规范。1.个别检测机构没有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等资料,内审、管理评审未制定计划和实施2.作业指导书不够完善,主要检测设备操作规程未上墙3.标准规范等未受控,有部分标准规范过期,未能及时更新。

  (七)分支机构、跨市县分场所检测业务管理混乱。绝大部分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跨市县分场所未通过计量认证,计量设备没有经过检定,没有配备专职检测人员,检测场所简陋的问题十分突出,分支机构、跨市县分场所内部质量控制处失控状态。

  (八)个别检测机构存在造假的嫌疑。1.试验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如墙体节能检测,个别检测机构报告出了很多,试验框却完好如新。2.样品留样不符合规范要求。样品的编号混乱,无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

  根据资质动态核查评分结果,现公布2013年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合格企业名录(详见附表1)(有效期至次年发布新年度合格企业名录止),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得分在90分以上的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海南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4家检测机构予以通报表扬,记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二)对得分在60—70分范围的海南润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海南顺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万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海南乐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安建筑材料检测中心6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组织企业赴管理规范的检测机构进行参观学习。上述检测机构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复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海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评分细则》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暂停检测机构承揽新的检测业务资格。

  (三)对得分在60分以下的白沙质盛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琼中鑫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澄迈县建筑材料检测中心3家检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承揽新的检测业务和出具检测报告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组织企业赴管理规范的检测机构进行参观学习。上述检测机构整改后,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直属局复查合格的基础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承揽新的检测业务和出具检测报告资格。

  (四)所有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测试单位分支机构、跨市县分场所自通报下发之日起禁止承揽新检测业务,如仍承揽业务的,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各市县本辖区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向省住建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备案后,由其安排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检测机构必须与当地住建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直到该市县具备检测能力为止。

  1.澄迈县建筑材料检测中心由于资质证书过期仍然承揽业务,省住建厅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暂停澄迈县建筑材料检测中心承接新的检测业务、禁止出具检测报告,直至检测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办结。

  2.琼中鑫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单未编号,委托单、记录及报告间无对应的编号,无法追溯,省住建厅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定安建筑材料检测中心超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批准范围开展检测工作,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检验测试的机构计量认证和资质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力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规定加强对获证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管,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分支机构和分场所未取得相应资质2.检测人员未取得上岗证3.出具虚假检测报告4.不使用现行有效检测标准进行检测5.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6.检验测试仪器设备未检定/校准、超出检定周期使用。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应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应对以异常低价承揽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予以重点监控,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省住建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各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和管理工作,强化企业质量体系运行管理。一是规范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编号,确保编号唯一性和可追溯。二是检测项目按照合理收费标准取费,杜绝以异常低价承揽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三是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是要主动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计划。

  (三)各检测机构要加强培训,提高在岗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一是针对实验室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强化培训,以全面履行质量管理,使各项工作符合规范要求。二是解决技术人员流动性大、不稳定、兼职、缺乏技术人员的问题,加强实验室机构各项目检测人员业务知识、技术培训,有效提高检测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工作能力。

  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规范与否、检测数据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各市县建设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管力度,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要严格建立健全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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