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我市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7-18 09:20:52 | 作者: 人力资源
按照“五定方案” 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公路建设项目保质安全完成,做好我市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强化质量安全现场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排查整治,力争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隐患。经研究,决定成立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胡伟华兼任、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陈美荣兼任、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王智德兼任。
(1)建立完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行为。
(2)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3)完善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时,接受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信用信息采集情况做评价,按时报上级相关部门。
(1)继续完善我市公路建设行业从业单位信用评估体系,严格信用评价,强化市场监管,逐步加强对施工、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质、资信管理。严把监理人员从业资质关,杜绝无证监理,采用履约考核,实现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违规的责任单位及人员失信行为查处和惩戒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市场环境。
(3)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上级相关部门。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别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进行交工前质量检验和竣工前质量鉴别判定,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
按照监督计划对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2)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5)对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1)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4)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5)整体的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请建设管理科统筹协调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请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配合,联合承接原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部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制定涉及本单位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细则,确定检查频率并于每月于25日前将工作总结汇总到局建设管理科,确保我市公路建设项目保质安全有序运行。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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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1-12-31 11:12
按照“五定方案” 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公路建设项目保质安全完成,做好我市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强化质量安全现场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排查整治,力争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隐患。经研究,决定成立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胡伟华兼任、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陈美荣兼任、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王智德兼任。
(1)建立完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行为。
(2)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3)完善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时,接受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信用信息采集情况做评价,按时报上级相关部门。
(1)继续完善我市公路建设行业从业单位信用评估体系,严格信用评价,强化市场监管,逐步加强对施工、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质、资信管理。严把监理人员从业资质关,杜绝无证监理,采用履约考核,实现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违规的责任单位及人员失信行为查处和惩戒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市场环境。
(3)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上级相关部门。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别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进行交工前质量检验和竣工前质量鉴别判定,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
按照监督计划对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2)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5)对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1)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4)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5)整体的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请建设管理科统筹协调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请呼和浩特市公路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配合,联合承接原呼和浩特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部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制定涉及本单位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细则,确定检查频率并于每月于25日前将工作总结汇总到局建设管理科,确保我市公路建设项目保质安全有序运行。